市法院
市人大常委会:
4月27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对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情况提出了四方面的审议意见。市法院对审议意见进行了深入研究,对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进行了客观分析,对意见和建议认真进行了整改落实,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现将有关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加强学习、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方面
一是认真学习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决定》和浙江省高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接受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通知》。通过学习,进一步提升了我院干警对法律监督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刑事诉讼法律监督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保障刑事判决裁定的严肃性、公正性的重要手段,检察机关依法开展法律监督,既是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同时也是对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支持,更是维护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的重要保障。通过学习和教育,我院干警切实把自觉接受法律监督的观念贯穿到执法办案全过程,使观念成为习惯,把规范变成行动,正确处理好法律监督和审判工作的关系,防止思想认识发生偏差。
二是认真学习贯彻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我院部分院领导及刑庭全庭干警参加了最高院组织的关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专题讲座视频会议,刑庭全庭干警参加了宁波中院组织的关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理解与适用培训,刑庭还开展了集体讨论、自我学习等学习活动。通过学习、培训,我院干警全面掌握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内容,进一步强化了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时效意识、权限意识,提高了刑事司法能力。
二、关于加强沟通、完善刑事诉讼法律监督相关制度方面
一是加强沟通联系,互相支持配合。对于一些疑难复杂案件的定性及处理,我院采取由刑庭负责人与公诉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长与检察长事先沟通的方式,促进在案件事实、定性以及量刑上达成共识。同时,坚持补台不拆台原则,对于法院一些可弥补的且不影响被告人合法权益的错误,如个别法官因工作不够仔细,将被告人的刑期计算错误,检察机关发现后及时告知法院,法院通过裁定补正的方法予以解决。
二是积极落实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会议制度。对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以及对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或案件性质可能作重大变更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和渎职犯罪等案件,我院均按规定邀请检察长列席。我院还与市检察院协商,进一步细化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类型,完善工作程序,增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深度,增强审判委员会工作的透明度,确保人民法院裁判的公正。
三、关于注重实效、通过接受监督提高案件质效方面
一是把握程序细节实现程序公正。严格落实关于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抄送相关部门的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刑事判决执行通知书送达工作,依法保护被告人合法权利。
二是严把案件质量实现实体公正。继续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严格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使量刑更加统一均衡。巩固深化扩大刑案指定辩护工作,防止冤错案件发生。
三是认真对待妥善处理相关司法机关的有关建议。对检察建议及公安、监狱等司法机关向我院提出的相关建议,我院认真复查,仔细查阅相关案卷,核实相关案件细节,对建议情况属实且涉及法院裁判有误的,及时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启动再审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