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
6月27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我市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情况的报告,并提出审议意见交我们研究处理。对此,市政府高度重视,由分管副市长牵头专门召集相关部门作了专题研究,并责成市司法局、公安局、法制办、维稳办等部门结合实际,认真加以落实。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关于积极营造大调解工作良好氛围方面
(一)加大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把《人民调解法》和大调解工作列入“六五”普法规划和年度普法计划,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载体,向广大市民进行宣传。一是在电视栏目《法治时空》上播放成功调处社会矛盾纠纷的专题节目,通过报道发生在身边的典型案例,现身说法,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影响力;二是在《慈溪日报法治经纬》专版刊登《人民调解法》知识解读,提高市民的法制观念;三是编印《慈溪普法》宣传手册和优秀调解案例,并分发到各镇(村)、企业、学校和人群集聚地,广泛宣传人民调解相关法律知识,积极引导当事人增强依法维权意识,并自觉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第一选择。
(二)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预防工作。一是将全面深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纳入年度维稳工作范围,并作为维稳长效机制进行重点建设,拓展评估领域,提高评估质量,推动评估全覆盖,努力做到早预测、早发现、早分析、早化解。二是各地各部门围绕与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重大政策、重大活动、重大项目,全面梳理社会不稳定问题,并确定了本年度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事项。据统计,今年各地各部门共申报评估事项84项,1-9月完成评估40项,其中38项同意实施,2项停止实施。三是下发《慈溪市进一步深化推广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实施方案》(慈社管〔2012〕1号),从加强指导协调、确定工作目标等四方面对深化推广风险评估工作进行部署。四是抓好重大工程、重大政策前期风险评估和预警预测工作,市维稳办会同相关部门积极做好赖王村四户司法强制拆迁、四灶浦至水云浦造地项目进场、城乡公交一体化改造政策前期考察等工作的风险评估和预警预测,切实从源头上预防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
二、关于推进联调联动体系建设方面
(一)加强“诉调对接”规范化建设。我市成立了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下设调解中心和调解室,积极开展立案前、诉讼前、诉讼中纠纷的调处化解。据统计,截至目前,已成功调处各类民商纠纷2153起(占每年法院民商案件的13%),涉及诉讼标的1亿7千多万元,取得了很好的社会成效。下步,我市将继续加强调解中心和调解室的规范化建设,同时进一步配强人员力量、完善相关制度、规范调解程序、拓展受理范围,力争诉调对接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全面完善“警调对接”工作。按照上级关于轻微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适用人民调解的相关文件精神,在目前的基础上,将在公安派出所全面设立人民调解室,加大联动联调力度,提高调解成功率。同时,拟出台《关于在公安派出所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的指导意见》,从建立机制、落实人员、强化制度和规范工作等方面,进一步扩大警调对接成果,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三)积极开展“仲调对接”工作。针对我市劳资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多发现状,将进一步发挥基层调处化解力量的作用,市司法局通过加大对司法所的业务指导及加强与劳动保障所的紧密合作,力争将劳资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同时,积极与市人力社保局对接,在市社会矛盾纠纷联合调处中心设立劳资、人身损害纠纷调解窗口,更大程度地方便群众,切实维护群众的权益需求和企业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四)充分利用社会组织参与调解。进一步整合特聘调解员、首席调解员和老娘舅调解员的资源,充分发挥他们在调处各类重大矛盾纠纷中的积极作用,及时化解疑难纠纷。同时,加强行业性专业调解组织建设,在今年建立轴承行业调委会的基础上,进一步在矛盾多发领域建立调委会,以充分利用社会组织积极调处矛盾纠纷。
(五)加大行政调解工作力度。发挥行政机关在化解行政争议和有关民事纠纷中的重要作用,逐步建立由政府负总则、法制机构牵头、各职能部门为主体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预防和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市法制办起草了《慈溪市行政调解工作实施意见》,明确调解范围、调解程序、调解职责、调解效力及有关工作制度,目前正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同时,逐步加强行政调解与其他调解形式的协调配合,以形成调解联动的工作格局。
(六)加快建立市社会矛盾纠纷联合调处中心。在成立市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基础上,加快建设市社会矛盾纠纷联合调处中心,设置相应工作窗口,对不同矛盾纠纷进行受理、分流、协调、调处和督办,以达到“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共同办理”的化解目标。下步,将下发《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进一步明确大调解工作中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职责,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努力形成分工合理、权责明确、优势互补、配合默契的制度体系。
三、关于夯实大调解工作基础方面
(一)加强司法所建设。市司法局牵头拟订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基层司法所建设的实施意见》,目前已征求了相关职能部门意见,下步将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加强对基层司法所的组织、制度、业务、基础设施等多方面建设,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组织机构、增强工作职能,切实发挥其在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二)提高调解员素质。加强各级调解员培训,市司法局每年组织一次由调解主任参加的业务培训,各镇(街道)司法所适时组织村(居、社区)级调解员和企业、市场、暂口等调委会主任的业务培训,努力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水平和调解技巧,进一步规范调解程序和协议书制作标准,从而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三)夯实调委会基础。一方面,我市利用村级换届选举时机,选准配强调委会班子,调委会主任原则上都要进村领导班子,确保党组织对人民调解工作的领导和支持。另一方面,在即将出台的《关于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中明确,各村(居、社区)要建立以村(居、社区)书记为第一责任人,调解信息员、调解小组、调委会三层次的矛盾纠纷化解体系,进一步夯实基层调解工作的基础。
(四)落实经费保障。进一步落实市级和镇(街道)级按“辖区实际总人口人均不低于1元”的标准,预算“大调解”工作经费,分别由市司法行政部门、镇(街道)综治办统筹使用。同时,完善以奖代补和计件奖励办法,保障专职人民调解员、首席调解员和特聘调解员合理的经费待遇和社会保险,不断提高他们的工作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