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
6月27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我市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情况的报告,并提出审议意见交我院研究处理。市法院对照审议意见认真进行了整改落实,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现将有关研究处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加强宣传,营造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氛围
首先,教育法官牢固树立调解优先理念,充分理解调解的优势,不断强化以调促和的意识,同时,重视委托调解工作,加强对受托调解案件的业务指导及跟踪联系。
其次,将诉调衔接工作流程、管理办法、专职人民调解员照片及相关工作制度上墙公布,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以及法院门户网站,加强对诉调衔接机制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对诉调衔接制度的认知度。同时,挖掘典型案例,通过专职人民调解员、法官以及当事人的现身说法,加强对诉前调解工作优势的宣传,提高人民群众对诉调衔接制度的认可度。
再次,开展“大走访、大接访、大排查”专项活动,深入辖区企业、村镇走访、排查,对矛盾纠纷、苗头隐患和突出问题,协助当地党委政府就地解决。同时,加强对案件立、审、执过程中涉稳因素的排查、评估、预防和处置工作,构建协同配合、内外联动的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格局,防止群体性矛盾纠纷发生。
二、创新举措,着力推进诉调衔接机制建设
一是拓展驻庭调解范围。将驻庭调解的受案范围从原来的道路交通、物业服务、买卖合同、民间借贷及婚姻家庭纠纷拓展到医疗损害、劳动争议、消费纠纷等领域。如联合宁波市医疗纠纷理赔处理中心慈溪分中心建立诉调对接机制,联合慈溪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成立消费者维权中心,出台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法律保障工作若干规定,对消费纠纷开展诉调对接。我院还将部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和部分执行和解案件交专职人民调解员进行诉前调解。
二是探索新的诉调方式。我院浒山人民法庭尝试诉调“1+1”模式,即由1名审判人员和1名专职人民调解员组成调解小组开展调解工作,周巷人民法庭邀请辖区内有名的“党员老娘舅”参与调处民间纠纷,均取得良好效果。
三是根据专职人民调解员特长派驻庭室、分配案件。在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的调解特长进行调查分析的基础上,将其派至与其调解特长相匹配的驻庭调解工作室。如将擅长物业纠纷调处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调处的退休法官派至驻道交庭和立案庭调解工作室;将在辖区有一定威望和擅长婚姻家庭类纠纷调处的人民调解员派至驻法庭调解工作室;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分配给有刑事审判工作经验的专职人民调解员。
三、夯实基础,提高大调解工作能力和水平
一是加强业务指导。明确民一庭和民四庭作为对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部门,通过组织培训、互动交流、专题讲座、诉讼旁听、庭审观摩、典型案例剖析等形式,做好对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工作,提高专职人民调解员的业务素养和调解能力。
二是壮大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经市编办批准,2012年5月,从退休法官中新聘任7名专职人民调解员,使驻庭专职人民调解员增加到16名,其月固定补贴工资也从2010年的1500元提高到2200元。
三是加强考核激励。为激励专职人民调解员和辅助人员的工作热情,我院加大了诉调工作考核力度,从2012年5月起,辅助人员每记录案件1件奖励30元,专职人民调解员每月成功调处纠纷50件以下的每件奖励50元,超过50件不到100件的每件奖励100元,超过100件的每件奖励150元。
四是加强绩效管理。我院根据各专职人民调解的工作量、工作进度分配案件,使各专职人民调解员所接手的案件基本均衡。同时,驻庭调解工作室每天下班前将当天的收案、调解结案及未调解案件情况反馈至立案庭专门负责人。立案庭专门负责人对各诉调案件进行实时监控,在调解期限7天前,书面催告专职人民调解员,若需延长调解期限,专职人民调解员须向立案庭专门负责人提供书面情况说明及提出书面申请。
四、规范司法确认工作
认真学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若干意见》,熟悉、掌握、了解司法确认流程,严格按司法确认流程开展司法确认工作。同时,为体现诉调衔接工作中法院的工作量,对于经过诉调达成一致的人民调解协议,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法院立案后出具调解书,将该类案件计入法院收结案数。如此操作既符合法律规定,又简便易行,与法院考核制度也进行了合理衔接。
今年1—9月,我院通过诉调衔接共受理纠纷1151 起,同比增长91.20%,成功调处案件1104件,同比增长120.8%,通过诉调衔接调处的矛盾纠纷与同期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比例达到14.65%,实现了案件分流、缓解审判压力、减轻当事人诉累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