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人民检察院关于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2012-12-24 阅读: 425
  市人大常委会:   6月27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我市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情况的报告,并提出审议意见交我院研究处理。我院专门召开党组会和检委会研究制定落实计划,并采取切实措施落实审议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进一步加强检察环节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一、进一步提高民事行政申诉案件调解能力   一方面牢固树立“调解优先”理念。在当事人向我院民行部门提出申诉后,我院检调对接办公室坚持“能调则调”的工作原则,尽力引导当事人通过调解解决矛盾纠纷。对坚决不接受调解的,依法审查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对于进入抗诉程序的案件,不一抗了之,继续与法院联合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尽力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努力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另一方面建立健全调解制度。进一步完善调解工作流程,严把案件进口、出口关,确保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得到及时、高效办理。进一步完善调解方式方法,在全面总结调解实践的基础上,推出自行调处、联合调处和基层调处等调解方式,充分发挥调解优势,提高调解成功率。   二、进一步完善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机制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和解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刑事和解工作的有关规定,同时结合侦监、公诉部门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的实际情况,我院制定了《关于适用刑事和解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明确了刑事和解定义,适用刑事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范围,以及适用刑事和解的基本原则。《意见》细化了刑事和解程序,对适用刑事和解的前置程序(书面告知当事人具有刑事和解的权利)、和解方式以及依法对和解协议进行审查等重要环节作了详细规定。《意见》规定,对适用刑事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在审查逮捕环节采取“无逮捕必要可行性评估”,通过评估作出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决定;在公诉环节,采用快速办理机制,及时审查起诉,缩短办案期限。《意见》明确要求对刑事和解加强内部监督,刑事和解案件应当报检务督察委员会备案,检务督察委员会应当加强监督,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办理。   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在适用刑事和解方式办理轻微刑事案件方面,工作基础不一样,办案实际情况也不一样,很难统一标准。双方可以进一步加强刑事和解工作的交流,深化对刑事和解工作的认识,提高各自刑事和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三、加强对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治安案件的法律监督   我院就如何对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治安案件实施法律监督的问题,着重抓好两项工作。一是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衔接,就何时实施、如何实施等细节问题征求意见,以尽快达成统一认识。二是组织业务骨干开展专题研究,就监督流程、监督重点和监督结果处理方式等重要问题提出解决办法,精心做好实施法律监督的各项准备工作。目前,该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当中。   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院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确保人大常委会的专项审议取得良好成效,真正把人大的重视、监督和支持转化为做好检察环节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的强大动力,全力推进任务落实和工作创新创优。同时我院将进一步强化与公安、法院的联系与协作,切实形成调解合力,努力提高社会矛盾纠纷大调解的实际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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