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18日在慈溪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市人大城建环保工委主任 朱学军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安排,城建环保工委在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的带领下,于2月下旬至3月上旬赴市规划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城管局、交通运输局听取了相关情况汇报,并在观海卫镇、横河镇、长河镇召开座谈会,听取镇、村干部和部分市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情况
2013年全市的城乡规划工作坚持以城乡规划法律法规为依据,紧紧围绕品质之城幸福家园建设总体目标,立足长远搞研究,系统科学编规划,建管并举强实施,阳光高效优服务,为推进我市新型城镇化建设,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重点开展了提升城市品质相关的城中村改造、城市绿网和公共空间、新城河功能定位布局等研究,完成优化科教园区和科技创新园区功能布局、成长型企业集聚区功能布局、区域科技创新能力、文化产业发展等研究。编制完成中心城区部分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整合,明确规划实施目标;扎实开展城市景观、地下管线等各类专项规划编制工作;在全省率先开展农民集中居住区布点规划修编;推进镇、村各类规划的编制,提高规划的覆盖率。积极推进项目审批服务“提速增效”,创新建设方案“预审批”、“容缺受理、补全发证”等服务方式方法。深化“阳光规划”制度,加强与基层群众的服务沟通,强化公众对规划的知情、参与和监督权。制定临时建筑审批管理办法等制度,完善规划委员会工作机制。深入实施“三改一拆”,依法查处规划违法行为,进一步改善城乡面貌、优化人居环境。
在调研中发现,我市城乡规划工作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城乡规划的统筹谋划尚需进一步重视。自2007年《城乡规划法》颁布以来,已经实施六年多,但全社会的规划意识还是较为淡薄,少数领导干部对《城乡规划法》和《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学习不够、了解不多,就事论事编制规划的多,重视发挥规划引领和统筹作用的少,规划执行的自觉性、主动性不强。城市建设“重地上、轻地下,重主体,轻配套”的现象仍然存在,尤其是环卫设施、公交站点等基础设施配套较为滞后,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性、长远性考虑尚有欠缺。
(二)规划的编制水平尚需进一步提高。一是规划研究有待加强。对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道路交通建设、绿化布局等方面的研究略显不足,“出行难”、“停车难”、重复建设、公共设施配备不足等问题仍未得到有效解决。部分镇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缺少准确定位和长远谋划,仅仅按照上级要求完成规划编制,规划缺少个性特色,有的甚至是为了项目而编制或调整规划。二是规划衔接不够紧密。市域总体规划侧重于整体的统筹布局,而具体的专项规划则更多地考虑实际可行性,两者在相互衔接上还存在一些问题。因技术标准、编制内容的不同和空间协调难等问题,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之间的矛盾一直难以解决,一定程度制约了规划实施和城乡建设。城郊结合部存在市域总体规划和镇域规划相互交错或规划空白的情况。三是规划编制质量需进一步提高。从市级层面看,规划起点总体较高,但一些规划在编制过程中,设计、研究单位对我市的实际情况调查不够全面,只求符合相关条文规定,尤其是部分涉及公共基础设施配套的专项规划,对实际可操作性考虑得不够深入,规划中停车场、加气站等设施落地困难。从镇级层面看,部分镇规划覆盖率还不高,且科学性不强,规划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在编制规划时过于追求经济效益,注重工业、商业、住宅的布置,忽视了基础设施的配套建设;部分地区还存在边建设边规划边修改的现象,对城乡建设缺乏长远性考虑。
(三)规划的实施管理尚需进一步加强。一是规划执行刚性有待强化。目前我市城乡规划落实不到位、执行力不强等问题仍然存在,特别是在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建设与现有规划产生矛盾时,规划因“特事特办”被更改或调整、“规划跟着项目转”的现象仍时有发生。二是规划执法尚需加强。市域骨干河道两侧、城中村等区域建设开发长期受规划控制,因刚性居住需求,当地居民违法搭建问题较为突出。部分镇和有关部门对一些项目私自“开口子”擅自安置现象时有发生,导致产权缺失,上访信访压力较大。一些房地产开发商因利益驱动,不按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建设,实建与报建不一致,且违规建设面积较大。群众对规划执法行为缺少理解和支持,对抗情绪严重。违法建筑处置司法程序时间较长,行政处罚存在处罚不到位、力度偏小等问题,使得我市的规划执法形势日趋严峻。三是规划管理机制仍需完善。规划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国土、水利、住建、城管等职能部门,很多部门在规划管理方面具有前置、后置行政许可权力,但部门间缺乏有效沟通和协作,没有形成有效的综合监管合力,特别是在开展规划执法时,在缺少部门配合的情况下,执法效果将会大打折扣。同时,调研反映镇(街道)规划机构不健全,管理力量薄弱,专业人员缺乏等问题较为突出,制约了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开展。
二、意见和建议
为进一步促进城乡规划工作,不断探索和解决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中的问题和困难,有效发挥规划的引领和调控作用,需要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进一步树立规划意识,加强规划工作,提高规划编制、实施、管理、执法和服务水平。为此,提出如下意见和建议:
(一)加强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宣传教育。要积极组织领导干部和相关职能部门干部开展宣传教育和学习培训活动,深入学习城乡规划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增强规划意识;深刻领会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提出的以城乡统筹、节约集约、生态宜居、和谐发展为基本特征的新型城镇化建设要求,更好地指导我市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进一步强化市级有关部门的依法管理责任和镇、村属地管理责任,规范规划管理行为,切实提高城乡规划的执行力和管理水平。加大规划管理重要性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规划法律常识,引导公众主动了解规划、广泛参与规划、自觉遵守规划。
(二)深化规划系统性研究。要深入开展事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和提升群众生活品质的前瞻性、综合性、战略性规划研究,努力解决发展中的瓶颈问题,进一步优化城市功能,为城市科学发展注入新活力。高度重视停车场站、公厕、垃圾中转站、市政管线等公共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在完善公路道路规划的基础上,合理安排工程建设时序,不断健全交通网络体系。深化对城市交通组织的研究,缓解中心城区交通拥堵,提高车辆通行效率。加强对镇、村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督促指导,结合各地区位优势、经济优势和产业优势,开展系统科学的规划研究,帮助其明确发展定位和规划建设重点,坚持规划研究的前瞻性与可操作性相统一,将新型城镇化的内涵融入城镇规划中。
(三)注重规划高质量编制。要把实现城乡一体化、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作为规划的立足点,依法科学合理编制城乡规划。加强规划编制时基础资料的收集和研究,强化对规划目标、空间布局、政策措施、投资可行等方面的论证,加大公众参与规划的力度,切实提高规划编制的现实针对性和社会公认度,努力构建科学、合理、严密的城乡规划体系。建立城乡规划动态评估机制,在城乡规划实施过程中, 对规划实施环境的趋势和变化进行持续监测,并与城乡规划编制体系相结合,对于一些与现状产业发展关联度大,且又在较长时间内难以实施的区块性规划功能,要结合实际及时进行调整,切实提高规划实施效果。强化规划的连续性和衔接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各类专项规划之间的“空间叠合”和有机融合,增强规划建设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四)强化规划实施和管理。要强化规划对重大决策的指导作用,依托产业平台建设、板块改造、重大项目实施等载体,加快规划的实施步伐。精心策划、论证和引进一批新项目、好项目,加快规划各大功能区的建设,实现规划意图的真正落地。进一步发挥好专项规划在针对我市发展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和关系全局重大问题上的研究成果,加大实施力度,防止出现专项规划编制后进度滞后甚至被束之高阁的现象。坚持依法行政,加强领导和组织协调,统筹中心城区和镇、村的规划编制、实施和管理,真正实现城乡规划工作一盘棋。严格执行扩建、新建项目审批制度,建立健全批后项目全程监管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巡查和违法违章举报制度,保证规划的权威性,维护规划的严肃性,从源头上杜绝建设项目的随意性。建立健全由规划、国土、城管等部门组成的规划执法联动机制,严肃查处违规占地、违法建设案件,增强执法力度和效果,实现依“规”建设和依法管理相统一。
(五)提升规划服务水平。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全面梳理和完善城乡规划行政服务制度,建立健全服务标准体系,规范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合理简化前期审批流程,在规划审批环节最大限度缩短时间,努力提高规划服务效能和质量。深入实施“阳光规划”,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规划编制、规划许可、规划监察、规划服务进社区活动,搭建与公众的沟通渠道,逐步扩大规划编制和行政许可公开范围,拓展公开途径,建立健全公开后意见建议的研究处理和反馈机制,促进城乡规划工作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强化对镇、村建设和村庄整治的规划指导,重视并解决部分区域规划控制与居民建房需求、项目落地之间的矛盾问题。加强市、镇两级规划管理和执法人才培养和配备,加大培训教育和业务指导力度,提升管理执法人员综合素质;建立和完善考核激励、拒腐防变和违法责任追究等机制,确保城乡规划的科学实施和管理。
以上报告,供常委会会议审议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