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情况的调查报告
2015-11-26 阅读: 446
  2015年9月22日在慈溪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农业农村工委主任 杨 儿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农业农村工委在常委会分管副主任带领下,就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调研中,听取了市农办、农业局等市级有关部门的工作情况汇报,还赴浒山街道、白沙路街道、逍林镇、新浦镇召开调研座谈会,听取基层人大、政府、农办及部分经济合作社负责人的意见和建议。现将调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总体评价   近年来,市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省、宁波市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工作要求,紧紧围绕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以理顺村级集体经济分配关系为基础,以创新村级集体经济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为重点,以明晰村级集体资产的产权主体和保障成员权益为核心,坚持依法、自愿、民主、公正和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不变、财务管理体制不变的原则,按照归属清晰、权能完整、管理科学、流转顺畅、运营高效的要求,全面推进以“确权确股、赋权活权”为特色的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截至2015年8月底,全市307个村经济合作社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256个,完成比率达到83.39%;其中有43个村经济合作社在2014年底实现分红3667万元。   调查组认为:我市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目标明确、责任落实、措施有力、进展顺利。主要体现在以下三方面:   (一)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根据省和宁波市统一部署,适时召开全市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推进会,充分发动,统一认识,积极筹备。出台了《全面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全面推开股份合作制改革。同时利用报社、电视台等新闻媒体对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进行深入宣传,使广大村民充分认识到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干部责任心和紧迫感,为改革顺利推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加强领导,悉心指导到位。市里成立了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统筹协调改革推进中的有关问题。鉴于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具有政策性强、情况复杂的特点,还分别成立了由市农办、农业局领导带队的两个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指导组,赴一线宣传发动、政策把关、现场指导。加强培训工作,邀请宁波、慈溪专家多次对有关农经干部、村干部和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各镇都成立了相应的领导小组,成立专门班子,落实工作责任,明确改革目标,手把手着力推进改革工作。   (三)加强督促,整体推进有序。为了顺利推进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把改革工作纳入市对镇考核的工作内容,还建立了定期汇报、通报制度,及时公布面上工作进展情况,对个别进度缓慢地方,由市领导带队检查指导。   二、存在的问题   (一)基层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不够到位。一是部分群众对改革的关注度不够。我市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起步较早,村集体经济较好的大都已完成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剩余的村多数是集体经济相对不发达、改革后基本上无法分红的村。因而不少群众对村级股份合作制改革关心不够、认识不到位,认为反正村里改革后又没有分红,搞与不搞一个样,多一股少一股也无所谓。二是部分村干部工作方法简单。由于股份合作制改革任务重要求高,部分村干部贪快图便,简单地参考了二轮土地承包中沿习一轮承包的方法,采取单一的“人口福利股”方式,未设置“历年贡献股”份额,改革方案不尽合理。调查中还发现,有个别村,采用以“不分红”作为前置条件来进行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就完成任务而完成任务,没有实质性推进改革,易造成新的遗留问题。三是个别镇(街道)对村级班子建设重视不够。调研中发现,极个别村班子基本瘫痪,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还处于停滞观望状态,个别村因征迁任务重、维稳压力大,因而近期难以推进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所以要在年底全面完成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难度较大。   (二)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运作方式不够规范。一是股权模式不够统一。全市各地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折股量化方法和股权设置比例形式多样,各不相同。部分中心城区的村,按照“原始投入股”、“历年贡献股”和“人口福利股”三种股权以2﹕4﹕4的比例设置股权;部分村按照“历年贡献股”和“人口福利股”两种股权以6﹕4或5﹕5比例设置。还有个别村仅以“人口福利股”形式设置股权。全市除新浦、周巷两镇外,其余各镇(街道)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模式不够统一,造成镇(街道)与镇(街道)之间、村与村之间的不平衡性,一旦实行分红,容易诱发矛盾。二是股权享受对象界定标准不够统一。由于各地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模式多样,对股权享受对象的界定也各不相同,同类型对象往往在某村可全额享受,而到了另一村却只能部分享受甚至不能享受,这些对象主要集中在婚嫁女、大中专毕业生、自行农转非人员及戤社户等,存在着隐患。三是股民享受权益难平衡。尽管名义上村庄合并已有十余年,但仍有个别村“并村未并账”,在村公益事业、村民福利待遇等问题上,仍按原有小村区别对待。重新平衡村民之间的利益,做到“同村同股、同股同值”困难重重。   (三)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后续管理工作不配套。一是股权分红不够规范。调研中发现,全市目前已分红的43个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分红报批程序不够规范,仅由镇农经人员把关,缺少相应的政策依据。公积金、公益金的提取也不够统一。个别村在主要领导调整和村干部选举等特殊时期有“寅吃卯粮”问题。而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一旦分红,在社员中就会变为刚性福利,分红不能随收益变化而调整。二是股权不能流转。目前,我市已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村经济合作社都实行股权转让封闭式管理,即股权无偿配置,亲属间可继承、可分割,但不允许股权转让,甚至本村内部股东之间也不能流转,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活力没有充分发挥。三是管理运作不够到位。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完成后,大多数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都以村民(或社员)代表大会取代股东代表大会,监事会成员也缺乏必要的经济和财会知识,村民变股民后,大多也只关心股东红利分配,而不关心集体资产经营运作,更不愿承担相应的股东义务,股份合作社运行不规范。四是退出机制尚未建立。省和宁波市的改革意见中都明确提出“要积极稳妥开展有偿退出试点”,周边县市区如北仑区、江北区从去年始已逐步开展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退出机制试点工作,得到了宁波市政府领导的批示肯定,而我市还没有进行有益的探索和尝试,需要进一步加强研究和调研工作。   三、意见建议   (一)统一思想,确保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任务的完成。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是集体经济发展的一种新的组织形式,是在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保障农民权益的重大举措,是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量化农村经营性集体资产,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增强农民财产性收入的利民创新之举,市、镇两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增强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工作的责任心和紧迫感,加大宣传力度,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群众参与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为顺利推进我市农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要集中精力、攻坚克难、倒排时序,抓紧做好全市各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扫尾工作,确保省和宁波市改革目标任务按时完成。   (二)严格把住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中的重点环节。一是对全市股权设置和管理模式要有统一可操作的办法。在股权配置上,根据我市农村实际,原则上应设置“历年贡献股”和“人口福利股”两种股权,并以6﹕4的比例配置为宜,个别村根据具体情况也可适当调整比例,但应该有一个上下限的限制。在股权管理方面,应实行静态管理为主,并预留动态管理的口子,每隔若干年限应为新增的成年社员确认股权。二是明确股权享受对象的界定标准。在股权享受对象的界定上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依法可享受的对象必须给予全额享受;对于法律规定不够明确的对象,应把握从宽原则,尽可能扩大享受对象的覆盖面,以便让更多的群众享受到股份合作制改革带来的好处。三是妥善处理遗留问题。对于个别“并村不并账”村,以股份合作制改革为契机,做深做细社员的思想工作,融合资产,统一民心,确保股份合作制改革平稳推进。   (三)不断完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运行机制。一是规范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机制。研究并制定全市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管理规定,明确集体资产收益中公积金、公益金提取比例,规范股权分红的报批程序,严禁无收益或入不敷出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分红。二是研究股权流转交易机制。在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基础上,积极赋予并落实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对集体资产股份的转让、担保、抵押等权能,可以选择有条件的合作社试点股权流转机制,明确股权继承、转让、抵押、担保的条件、范围和程序,将农村股权流转纳入基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制定股权交易规则和管理办法,培育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担保等中介组织,积极探索股权交易途径。三是规范经营管理机制。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要严格按《章程》规范运作与管理,确保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责到位,真正做到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要对集体资产经营行为进行规范,严肃财经纪律,既要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又要接受监事会及股东的监督,财务收支情况以及财务审计结果应及时向股东公开。四是积极探索退出机制。借鉴外地经验,在确保稳定的前提下,按照“谨慎、稳妥”的原则,探索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平稳退出机制。   以上报告,供常委会会议审议时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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