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0日在慈溪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民法院副院长 胡乔斐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在,我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市法院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工作情况,请提出意见。
近年来,市法院在市委的正确领导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下,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将审判执行工作与“平安慈溪”建设大局自觉融合,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肃的问责、最严厉的惩处,有力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切实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和用药安全。
一、我市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基本情况
2014年以来,市法院一审审结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38件50人,其中危害食品安全犯罪17件26人、危害药品安全犯罪21件24人。各年度具体情况:2014年度7件13人;2015年度10件13人;2016年以来21件24人。尽管数据反映2014年以来危害食品药品犯罪案件数呈上升趋势,但与2012和2013两年间的76件117人相比,该类犯罪发案总体减少。这与我市近年加大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密切相关,同时也折射出集中打击行动结束一段时间后,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又有抬头反弹之势,仍需持续加以整治。审判实践显示,我市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具有以下特点:
(一)涉案罪名单一,共同犯罪占比较小。2014年以来审结的17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中,8件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9件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审结的21件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中,除1件为生产、销售假药罪外,其余20件均为销售假药罪,涉案罪名单一。从犯罪人数看,38件案件中,2-3人共同犯罪5件,7人共同犯罪1件,共同犯罪占比15%,共同犯罪的被告人之间多为亲属关系,表明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以分散型家庭作坊生产加工或店铺零售为主。
(二)涉案有毒、有害食品范围呈扩大化,假药类别集中。2012和2013年度,市法院审结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涉及“毒鸡爪”(使用过氧化氢溶液加工鸡爪)、“毒猪头”(使用工业松香为猪头脱毛)、“毒豆芽”(使用6-苄基腺嘌呤生产豆芽)三类。2014年以来,我市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涉及的食品类别趋于多样化,包括银鱼、龙头鱼、狗肉、鸭头、牛肉汤、大白菜、保健产品等多种食品,这加大了日常监督、查控难度。相较而言,危害药品安全犯罪所涉领域单一,2014年以来,除1件涉及假冒跌打损伤药品外,其余20件均为生产、销售“假伟哥”案件。
(三)犯罪手段层次低,涉案毒物易获取。2014年以来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50名被告人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86%,与此相对应,该类犯罪手段较简单。绝大部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系在食品生产、加工中添加有毒物质,如工业松香、甲醛、过氧化氢、罂粟粉等,这些物质日常广泛用于其他工业领域,获取途径广、成本低,上游监管难。危害药品安全犯罪主要为一些成人用品店销售无药品批准文号或进口药品注册证书的保健用药,对此按销售假药论处。
二、依法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主要做法
(一)加强业务学习,强化培训指导。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新情况、新问题较多,专业性较强,且直接关涉民生。为此,市法院非常重视干警业务水平的强化提升,及时组织培训学习相关法律、司法解释、办案指导意见等,鼓励引导开展调查研究,干警撰写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审理相关问题研究》一文近期在第二十八届全国副省级城市法治论坛上荣获三等奖。
(二)依法严格用刑,加大打击力度。认真把握刑事政策和立法精神,贯彻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从严打击的总要求,严格控制缓刑适用,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被告人拟适用缓免刑的,一律报省高院批准。涉案的50名被告人中,适用缓刑11人,缓刑适用率22%,其余被告人均被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不等。此外,加大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的适用力度,采取追缴违法所得、收缴犯罪工具、销毁涉案物品等措施,从经济上剥夺再犯能力和条件。
(三)参与综合治理,助推源头共治。积极参加食品药品安全普法教育,加强典型案例警示宣传,2014年以来在各类媒体上发布涉食品药品安全宣传报道20余篇次,在震慑犯罪分子的同时,也提高了民众的食品药品安全防范意识。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管理漏洞,及时向党政部门反映。2014年8月,针对“毒狗肉”犯罪中反映出的剧毒氰化物“山纳”等危险化学品监管漏洞,报送的信息被中共中央办公厅采用,并受到中央领导批示重视,对加强行业监管发挥了重要推动作用。
三、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生产、销售金额难以查实。该类犯罪中被告人一般无正规经营账目,多是小商小贩,甚至无帐可查,公安机关查获涉案食品药品制售点时,客观上只能以还未售出的食品药品作为定罪标准和依据,对于已经流入市场的食品药品难以计算。因此公安机关往往过于依靠被告人供述,主要凭口供认定生产、销售数量及金额,缺乏补强证据,加之涉案食品药品制售处所相对隐蔽偏僻、购买者流动性大,查找取证极为困难,导致审理中认定犯罪对象数量的证据较为薄弱。
(二)认定标准尚有模糊地带。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中,对于部分有毒、有害食品,尚缺乏明确标准予以分类,致使办案过程中疑问较多。比如在潘某等人生产、销售“毒豆芽”案件中,对于6-苄基腺嘌呤是否属于有毒有害物质存在意见分歧。6-苄基腺嘌呤因缺乏食品添加剂工艺必要性,不得作为食品用加工助剂使用,属于农业范畴,因系无规格型号登记、无批号、无生产日期的“三无农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的规定为禁用农药,故最终认定为有毒、有害物质,但若被告人使用的为正规的含有6-苄基腺嘌呤的农药,却有可能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销售假药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区分规定亦不够明确。如“假伟哥”案件,实践中只能依据产品包装的内容、销售地点加以区分,有的以假药论处,有的以有毒有害食品论处,该两罪的量刑差别较大,认定标准不统一导致裁判尺度不一致。
(三)行政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从案发情况来看,我市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行为大都发生在成形的集贸、批发市场、无证经营的成人用品店,其并非临时经营,部分店面已违法经营数年之久,对此本应有更完善的监管、查处手段和长效的监管机制,但实践中以罚款为主要整治手段,且处罚后缺少后续的监督管控,助长了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
(四)案件规范要求较高。食品安全犯罪案件查处中经常涉及大量的食品原料、半成品等物,这些涉案物品不仅体大量多,而且容易腐烂变质,对保管存储要求较高,很多物品需要冷冻冷藏,导致涉案财物难处理,案件审理后销毁处理也较棘手。此外,该类案件取证环节多、证明要求高,检验检测费用超出常规,也加大了基层办案难度。
(五)涉案查处程度还需延伸。从此类案件的特点来看,我市打击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基本上属于产业链的最末端,查处的一般都是零售商和小批发商,对涉及的上级批发商和上游生产者尚难以深入开展查处和打击。此外,涉案罪名单一、涉案领域集中反映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方面还存在“运动式执法”,需要进一步构建长效机制。
四、下一步工作打算
当前,人民群众对饮食和用药安全的期待越来越强、要求越来越高,市法院作为审判机关,下一步将继续发挥好刑事审判的打击、预防、教育等功能,为筑牢我市食品药品安全防线提供坚实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进一步提升审判水平。从严把握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对该类犯罪的累犯、惯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以及销售金额巨大的犯罪分子依法严惩。严格控制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缓刑的适用条件,确需适用缓刑的,亦原则上采取宣告“禁止令”的方式,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间从事相关生产、销售的行业和活动。加大财产刑力度,在确保办案质量、效率的同时,用足、用好罚金、收缴违法所得、没收犯罪工具等刑罚手段,剥夺犯罪分子非法获利和再次犯罪资本。
(二)进一步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领导,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及督办的长效机制,确保案件高质高效。对重大复杂案件做到分管领导亲自部署、亲自组织、亲自协调。完善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的量刑规范,突出类案指导,对不同食品、不同非法食品添加剂的被告人之间进行量刑平衡等,确保“同案同判”,提升和规范法官的审判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首先,强化法院内部部门之间协调,增强防范敏感性,注重发现民事、行政等案件审判中涉及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线索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其次,注重与公安、检察机关在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中的配合和协作,建立健全侦查、起诉、审理之间的衔接协作机制,及时共同研究解决涉案疑难问题,尤其要统一和明确对模糊地带法律的理解适用。再次,注重与农业、市场监管、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在行政执法程序上的衔接,实现优势互补和良性互动,注意行政罚款与罚金刑的协调、匹配,强化对涉案专业问题的正确判断。最后,与司法局等沟通协调,落实好被判处缓刑并适用禁止令罪犯的执行工作,确保审判实效。
(四)进一步突出打击成效。不定期开展公众开放日活动,邀请群众旁听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庭审,充分发挥庭审警示教育及宣传作用。判后及时上网公开相关裁判文书,以强化公开扩大社会知晓面。组织媒体制作专题栏目,以更直观的形式宣传展示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危害及打击力度。充分利用庭审直播、微博直播、网络直播等阳光司法平台开展同步宣传,达到审理一案、打击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