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9月20日在慈溪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王春媛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在,我向市人大常委会汇报市检察院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工作情况,请提出意见。
一、市检察院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基本情况
近几年来,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呈现出案件类型相对集中、共同犯罪比例高、犯罪数额确定困难等特点。针对上述特点,市检察院充分履行批捕起诉职能,强化法律监督,延伸工作触角,会同政法各部门始终保持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高压态势,取得一定工作成效,主要做法是:
(一)切实履行批捕起诉职能,突出打击效果。2014年以来,市检察院批准逮捕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10件17人、生产销售假药案21件32人,起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1件1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16件26人、生产销售假药案22件44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细致审查证据,正确适用法律,并强化与公安机关、法院的沟通、协调,形成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合力,突出打击效果。在重大案件立案之后,主动介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引导公安侦查取证。在审查逮捕阶段,针对部分捕后需要进一步侦查的案件,向公安机关发出《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引导公安机关补强相关证据。在审查起诉阶段,针对证据不足的案件,积极要求公安机关补充证据,确需退回补充侦查的,在退补提纲中详细列明补查要点,并积极跟踪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活动。在审判阶段,针对有争议的案件,加强与法院就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的沟通,确保案件得以顺利判决。
(二)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注重监督实效。市检察院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严格把握批捕起诉条件,加强对侦查活动的监督。2014年至今,依法对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5名犯罪嫌疑人作存疑不捕处理,对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2名犯罪嫌疑人作存疑不诉处理,7名犯罪嫌疑人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公安机关作撤案处理。切实落实高检院部署的破坏环境资源、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两个专项立案监督工作要求,立案监督销售假药案1件1人,涉案被告人已被判决。定期走访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了解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行政执法情况,加强工作的沟通协调。
(三)切实履行综合治理职能,落实群防群治。在依法查办案件的同时,做好案外职能延伸工作。通过“两微一端”等新媒体手段,积极宣传检察机关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工作情况。充分利用检察数据,定期分析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基本情况、发案特点、防范措施等,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我院撰写的《慈溪市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分析报告》被宁波市检察院采用,相关问题的分析被省市级媒体采用,取得良好的效果。主动接受人大代表监督,今年5月19日下午,我院主动邀请浒山街道人大代表观摩我院提起公诉的孙掌柜面馆老板孙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庭审。庭审结束后,人大代表对该案办理的规范化、精细化表示称赞,并肯定了我院在保卫我市“舌尖上的安全”中发挥的积极作用。
二、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市检察院在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过程中,主动履职,强化打击查处,取得了一定工作成效,也得到了群众的认可。但在司法办案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认识上、工作机制衔接上的问题,影响了工作顺利开展。
(一)案件办理中的模糊认识有待于统一。一是部分涉案物品的属性存在争议。如在“毒豆芽”犯罪案件中,豆芽究竟属于食品还是普通农产品存有争议。根据法律规定,不同性质的“食品”分属不同部门监管,由于对豆芽性质未形成一致意见,直接影响监管部门对案件的查处,也影响了案件的准确定性。此外,添加在“毒豆芽”的物品究竟是否属于有毒有害物质也尚无明确的标准。二是假药案件的鉴定主体存在争议。两高《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假药、劣药难以确定的,司法机关可以根据地级市以上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等相关材料进行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但我院办理的案件中,假药的鉴定意见由本市相关职能部门出具,不符合司法解释的要求。
(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有待完善。“两法衔接”是检察机关监督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避免出现以罚代刑、有案不立、有案不移等问题的重要手段。当前,我市“两法衔接”工作主要存在以下两方面的问题:一是工作机制不健全。“两法衔接”工作涉及面广、要求高、突发性强,需要多个单位的配合。但是,当前我市尚无明确的工作衔接机制,影响了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二是缺少有效的信息监督平台。当前,我市尚未建立运行顺畅的案件信息监督平台,检察机关获取行政执法数据工作难度较大,影响了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
(三)主观认识及涉案金额的认定严重依赖口供。两高《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而为其提供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以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共犯论处。但在司法办案中,认定犯罪嫌疑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证据主要依赖 其口供,若其拒不交代,则很难对犯罪嫌疑人定罪处罚。此外,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中,生产、销售金额直接影响了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但认定该事实也同样依赖其口供。如在我院办理的郑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中,因郑某某推翻其先前供述的销售金额,加之该案的客观证据欠缺,只能就低认定其犯罪数额。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遏制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应该坚持惩防并举,从源头上加以治理。市检察院将进一步加大打击犯罪的力度、强化工作措施、提升办案专业化水平,坚决捍卫我市食品安全、用药安全。
(一)加大打击犯罪的力度。贯彻落实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关于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工作要求,回应人民群众对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迫切要求,会同法院、公安机关等部门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劣药品、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等犯罪行为,营造依法严惩相关犯罪的执法氛围。
(二)强化工作措施。市检察院将进一步加强“两法衔接”工作,严格落实最高检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制定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通过建立工作衔接机制,构建顺畅的信息共享平台,形成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合力。针对有案不立、有案不移的行为及时介入监督,充分运用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监督手段,填补相关执法部门工作疏漏。对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出现的徇私舞弊或贪污受贿、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行为,及时介入,依法处理。市检察院也将进一步通过多种途径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提升社会公众食品药品安全认知水平。
(三)提升办案专业化水平。针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中存在的取证程序不规范、不科学、不专业的问题,市检察院将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机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沟通联系,提高办案专业化水平。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坚持提前介入,加强对认定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及客观获利情况的侦查引导,夯实证据基础,确保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定期沟通交流办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类犯罪中的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等专业问题,不断统一执法尺度,提升精准打击犯罪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