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
2016年9月20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一府两院”《关于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随后市人大常委会下发《关于我市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工作情况的审议意见》,就我市打击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提出了意见和建议。我院认真学习领会《审议意见》精神,专门召开会议研究制定落实计划,并采取切实有效的工作措施,进一步加强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力度,确保取得实效。
一、深入学习领会审议意见要求
市检察院收到《审议意见》后,及时确定了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并将《审议意见》分发给侦查监督科、公诉科等相关业务部门。上述部门分别召开科室会议,组织各自部门干警认真学习了《审议意见》。市检察院要求干警自觉增强保障食品药品安全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切实落实工作措施,严厉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维护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和用药安全,为“平安慈溪”“健康慈溪”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切实履行检察工作职能
一是切实履行批捕起诉职能。2016年9月至2017年2月,市检察院受理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审查起诉案件9件29人,审结5件17人。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加大对涉及面广、影响力大的犯罪打击力度,始终保持打击犯罪的高压态势。同时,积极落实宽缓的刑事司法政策,对于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中社会危险性小、主观恶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当宽则宽。严格审查证据,注重对客观性证据尤其是现场勘查记录、检查笔录的审查认定。注重释法说理工作,在制作法律文书、出庭公诉时,强化说理和法庭教育职能。二是强化刑事诉讼监督职能。加强对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对于有案不立、有案不移、以罚代刑等问题,坚决督促相关单位予以纠正。对于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加强对刑事审判活动的监督,对于判决存在法律适用错误、量刑畸轻畸重等情形的,及时启动抗诉程序,努力维护法律适用的统一性。三是积极开展行政执法活动监督。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一般是由行政执法部门启动查办的。市检察院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通过现场监督执法等形式,将监督活动由事后监督转为事中监督,切实增强监督的实效。进一步拓宽行政执法违法活动的线索发现渠道,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监督行政执法机关规范开展执法活动。积极开展行政诉讼监督,通过旁听行政诉讼庭审活动、受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等形式,强化对行政诉讼活动的监督。
三、密切工作配合形成合力
一是切实开展“两法衔接”工作。“两法衔接”是强化检察机关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依法开展执法活动,保障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机衔接的重要手段。“两法衔接”工作涉及面广、要求高,需要多个单位的配合。2016年,宁波市政府法制办专门下发文件,征求“两法衔接”工作的意见建议。市检察院积极与市政府法制办沟通协调,努力将“两法衔接”工作落到实处。二是建立联席会议制度。邀请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观摩庭审,认真分析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审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定期召开由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行政执法机关分管领导和职能部门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分析研判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特点、规律和发案趋势。通过召开联席会议,进一步规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证据固定、保存、移送等工作,进一步规范鉴定工作,进一步统一司法标准,确保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沿着法治化轨道开展。三是完善提前介入工作机制。对于重大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市检察院积极介入侦查活动,引导公安机关准确侦查取证,及时固定和保全证据,尤其是要加强对认定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及客观获利情况侦查取证的引导,夯实证据基础,确保办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提高社会综合治理能力
一是切实发挥基层检察室工作职能。充分发挥检察室贴近基层的优势,以办理案件为抓手,密切联系具有查处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职能的派出所、市场监督管理所(分局)等部门,形成统一认识,密切工作配合。通过法治宣讲进村(社区)等形式,提高辖区内群众防范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能力。二是做好宣传教育工作。通过“两微一端”等新媒体手段,积极宣传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典型案例,向社会公众普及法律知识。主动接受人大代表对检察机关司法活动的监督,通过邀请人大代表观摩庭审等形式,认真听取打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意见建议,以进一步提升司法办案水平。三是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当前,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呈现出作案手段隐蔽、共同犯罪比例高、犯罪数额确定困难等特征,案件办理需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因此,市检察院将进一步加大专业队伍建设力度,培养出具有丰富专业知识、较强办案能力、较高政策把握水平的检察队伍。
在下一步工作中,市检察院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确保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落到实处,全力推进任务落实和工作创新创优。同时,我院将进一步强化自身监督,切实做到权责明确、监督到位,自觉主动接受人大及社会各界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