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2日在慈溪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吴武忠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为进一步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在我市的贯彻实施,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部署,1月以来,执法检查组对我市贯彻实施法律法规的有关情况开展执法检查。检查组在听取市人力社保局专题汇报的基础上,先后赴龙山、观海卫、周巷、浒山、逍林等镇、街道召开座谈会,听取各镇、街道分管负责人、人大代表和工会主席、劳保所负责人的意见和建议,召开由市法院、总工会、工商联等单位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有关情况,并组织部分市人大代表旁听了市劳动人事仲裁院庭审。为更加全面地掌握面上情况,还专赴公牛集团有限公司、胜山镇棉衣行业协会开展调研。3月1日,市人大常委会举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法制讲座,并专题听取市政府汇报,组织代表开展了集中视察。现将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近年来,市政府重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坚持“鼓励和解、强化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工作方针,主要做法与成效是:
(一)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不断完善。近年来,市政府及人力社保部门积极应对劳动争议案件量大面广的实际,认真贯彻“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原则,突出抓早抓小,充分发挥协商、调解在劳动人事争议处理中的基础性作用,加强多元调解网络体系建设。在坚持以调解结案为导向的同时,依法开展各项仲裁工作,进一步完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不断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同时对调解协议等法律文书启动司法确认程序,确保争议处理结果的法律效力。
(二)基层调解组织网络不断织密。市政府注重推进城乡覆盖的基层调解组织建设,着力构建市、镇(街道)、村(社区)、企业四级联动劳动争议调解网络。镇(街道)、村(社区)基层调解组织覆盖率达到100%,建有工会的规模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覆盖率达到95%,十余个镇(街道)在行业协会(商会)及卫生、教育等领域共建立20余家劳动人事调解中心,基层调解组织的网络布局更加系统合理。
(三)仲裁机构规范化建设不断加强。按照上级有关规范化建设的要求,不断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仲裁庭建设,推进龙山、观海卫派出庭建设并积极筹建周巷派出庭,硬件设施和人员配备不断向基层延伸。劳动人事仲裁院实现所有案件录入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信息管理系统,信息化、数字化水平不断提升。建成省级示范仲裁庭,全面实现数字化管理要求,做到“一案一光盘”随卷归档。
(四)调解仲裁服务能力不断提升。建成仲裁事务中心,实现办案业务和管理事务相分离,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与咨询。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为广大劳动者提供更加便捷与正规的法律服务。同时,强化仲裁员队伍建设,通过定期开展案件分析会、邀请专家授课等多种形式,不断提升仲裁员案件办理的能力水平。建立集体劳动争议案件“绿色通道”,妥善处理矛盾纠纷,积极维护社会稳定。近年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年均结案率和调解率分别保持在96%和80%以上。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结构、经济结构不断变革带来劳动关系复杂化趋向,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案件日益增多。从法律法规层面而言,受劳动合同法等实体法律影响,对业主的用工管理更加严苛,劳动者的权益诉求更加多元,此外,新兴业态下出现了新型劳动关系,如网约车司机、快递配送等新职业涌现,以致在诸如劳动关系认定等法律适用中存在一定争议。从企业层面而言,我市小微企业量大面广,拖鞋、服装、装潢等加工服务业,租赁厂房经商,店铺柜台经营等用工单位普遍存在“松、散、小”等问题,用工管理不够规范,在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还有较大差距。甚至个别企业负责人在争议解决过程中还存在故意利用法定程序办理期限而出现“拖、推、赖”的情况,导致劳动者合法权益未得到及时保护。从劳动者层面而言,劳动者诉求内容从早期追索劳动报酬为主的单一事项,向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赔偿)、要求社会保险、主张双倍工资等多元化转变,实践中也出现了过度维权、恶意维权、职业维权等情形。部分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意识不强,开始时以自愿放弃参保为条件而领取较高数额工资,发生纠纷后又要依照法律主张该部分权利,导致劳资矛盾激化。此外,某些职业维权人士和无证法律工作者,打着“维权”旗号,竭力挑起讼争,最后落得资方增加支出、劳方得不到实惠的结果,徒增纠纷。
(二)基层基础还需夯实、工作合力有待提升。目前我市量大面广的小微企业普遍没有自己单独工会组织,不利劳动争议的协商与调处,而部分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及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的触角不够深入、信息掌握不够及时,以致及时有效的协商对话机制尚未普遍形成,争议解决渠道还不够顺畅。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及部分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在预防矛盾产生、及时化解争议、维护职工权益等方面的作用还需进一步发挥。市人力社保部门与工商联、总工会等单位工作合力与协作机制还需加强,在信息共享、争议调解等方面的配合还需进一步密切。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人员年龄结构老化,且以兼职为主,在理解适用新出台法律法规方面不够到位;而年轻调解员实践经验尚有欠缺,调解技巧相对薄弱,学习培训工作还不够深入。
(三)仲裁工作仍需推进、要素保障还要加强。劳动仲裁部门与人民法院之间,在法律法规适用、法条理解等方面存在差异,有的案件因审理依据和法律理解不一致,导致审理结果产生差异,法院审判改变仲裁裁决结果的案件比例较大。此外,仲裁工作受法律规定所限,作出的裁决约束力较弱,若当事人不予认可,仲裁后再提起民事诉讼的比例较高,公信力仍需进一步强化。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案多人少”情况突出,专职仲裁员年均办案量超过150件,在案件复杂化趋势明显的情况下,办案压力较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辅助人员配置严重不足,导致仲裁员需要身兼书记员,案件办理效率受到影响。有的镇、街道反映基层劳动监察部门在监察人员配备、执法装备配置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派出仲裁庭的仲裁员在办案补助等方面尚需落实到位。此外,调研中反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形式不够丰富,在劳动争议多发频发的新形势下,宣传工作的系统性、针对性还需加强。
此外,在调研中,部分镇、街道和企业集中反映:受劳动力返乡就业潮等因素影响,2月以来我市人力资源市场“用工荒”现象较往年更加突出,企业反映“招工难、留工难”等情况亟需市政府引起重视,政府在人力资源政策、生活环境与工作环境改善、外来劳动者子女入学等方面的服务供给需要进一步统筹优化,不断提升人力资源流入慈溪的吸引力,助推地方实体经济发展。
三、意见和建议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构建,检查组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规范企业用工管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市政府及人力社保部门要进一步强化企业劳动用工管理,不断加强对企业在劳动合同签订、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缴纳、规章制度订立等方面的指导。完善并落实工资支付规定,建立完善工资支付监控、行业内工资保证金和欠薪应急周转金等制度,督促用人单位足额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依法惩处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等违法犯罪行为,切实保障职工取得劳动报酬权利。以创建无欠薪县市为契机,加大对企业用工动态监管,通过部门联合预警、开展专项整治、加大监察执法、完善长效机制等途径,进一步规范提升我市企业的工资支付和劳动用工管理。督促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引导职工积极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标准,强化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教育培训,引导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最大限度地减少工伤事故发生。编印可供中小微企业实践操作的规范化、简易化劳动合同等文本以及劳动争议案例选编,加强“线上”加“线下”互动指导,不断增强企业用工风险防范意识。
(二)突出协商调解功能,提升争议调处能力。坚持“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原则,引导企业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充分发挥各类基层调解组织第一道防线作用,引导当事人通过基层协商、调解化解劳动争议。健全由人力社保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联合会、工商联等企业代表组成的三方工作机制,加强组织建设、健全工作制度、推动矛盾化解。按照省、宁波提出的推进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综合示范工作要求,加快建立完善镇、街道调解、监察、仲裁“三位一体”和多方参与的劳动关系矛盾处理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会员企业中的引领作用,加快在行业协会中普遍建立劳动人事调解中心,不断加强与各行业协会的工作对接和政策业务指导,发挥行业协会在指导会员企业规范用工和调处争议中的作用。依法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推动企业与职工就工作条件、劳动定额、职工特殊保护等开展集体协商,不断扩大覆盖面、增强实效性,逐步形成反映我市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关系和企业经济效益的工资决定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
(三)强化“调裁诉”衔接,提升仲裁公信力。探索建立劳动争议仲裁与民事诉讼衔接工作机制,建立定期联络制度,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协商解决重大问题,对劳动争议案件办理过程中出现的新型劳动关系认定、具体法条理解等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形成统一、具体的处理意见;对一些疑难、重大和新类型案件,通过讨论研究与会诊,统一和明确裁判尺度。建立重大敏感或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通报制度、有代表性的个案指导制度以及信息反馈制度,相互汇总和通报各种类型劳动争议的成因、特点和趋势。开展案件庭审观摩学习活动,不定期互相邀请参加案件庭审观摩,相互学习探讨与提升。通过强化“调裁诉”对接,提高调解协议书司法确认比例,不断提升调解协议书法律权威,促使劳动争议处理结果公信力得到提高,努力形成“大调解、中仲裁、小诉讼”的纠纷处理格局。进一步畅通法律援助渠道,更加关注弱势群体尤其是农民工群体和妇女劳动者,依法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员工提供法律援助,做到应援尽援,挤压无资质或资质较差法律服务者的生存空间。大力开展释法说理与案例讲解工作,减少和避免少数维权工作者对劳动者的不恰当引导,增强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工作的信任。
(四)夯实调解仲裁工作基础,做好要素保障工作。市政府要继续加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院及派出庭规范化、数字化建设,完善基层劳动关系工作职能,充实基层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保障监察和仲裁辅助等工作人员。市人力社保局要进一步夯实调解、仲裁工作基础,完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制度,规范办案程序,加大仲裁办案督查力度,进一步提高仲裁效能和办案质量,努力打造慈溪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工作品牌。进一步优化调解员、仲裁员队伍结构,积极探索社会力量参与,充实法律专业人员从事调解仲裁工作,努力缓解“案多人少”矛盾,提高案件办理质效。市、镇(街道)两级要针对劳动关系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从力量配置、经费投入上给予支持,保障相关人员的工资待遇和办案补助,保持人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和工作精力的相对集中,促进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工作顺利开展。要加强调解员、仲裁员的业务培训工作,通过座谈会、交流会、培训会等形式,加大对疑难案件、适用法律进行讨论,不断加强调解员、仲裁员业务知识储备、提升矛盾化解能力。积极推进仲裁裁决书上网公开,打造“阳光仲裁”形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促进案件办理公平公正。深入开展法律法规、相关政策和具体案例的宣传教育,通过多种媒体、多种途径开展丰富多样的普法宣传,促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