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2日在慈溪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
市人民政府
市人大常委会:
现将我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如下,请予审议。
自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正式实施以来,我市完善劳动争议调处机制,稳步推进实体机构建设,夯实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网络,推动我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稳步前进。近年来,我市又主动适应劳动关系新形势、新变化、新发展,牢牢坚持“鼓励和解、强化调解、加快仲裁、衔接诉讼”的基本方针,深入贯彻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的社会公信力得到明显提升,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和谐劳动关系建设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主要做法和成效
近年来,我市劳动争议案件总量始终处于高位运行态势,受理量一直稳居宁波市各县(市、区)前几位。据统计,2015-2017年全市共处理劳动争议案件11851件,涉案金额31244万元,其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3096件(2015年1064件,2016年1013件,2017年1019件),涉及劳动者人数3693人,涉案金额8976万元。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处理的3096件中,其中不予受理的有77件,其他依法受理的3019件中涉及社会保险为主要诉求的有976件,占总数的32.66%,涉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赔偿)为主要诉求的有724 件,占总数的24.23%,涉及追索劳动报酬为主要诉求的有664件,占总数的22.22%,涉及确认劳动关系为主要诉求的有133件,占总数的4.45%,涉及双倍工资等其他各类诉求的有522件,占总数的17.47%。
为积极应对我市劳动争议案件量大面广的现状和诉求内容更趋多样化、复杂化的发展态势,我们始终坚持调解结案为导向,不断提高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近年来,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年均结案率和调解率长期保持在96%和80%以上,远高于宁波市提出的92%和70%的考核要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一直走在宁波大市乃至全省的前列。为此,我们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以标准化为引领,推进仲裁实体机构建设。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作为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实体机构,现有工作人员11人,其中专职仲裁员9人、专职书记员1人、专职受理员1人。目前,办公场所总面积超过600平方米,共配备3个仲裁庭,均按规范化建设要求配备,其中仲裁三庭于2017年9月被评为省示范仲裁庭。2016年以来,我市又加快推进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信息化、数字化建设,目前,所有案件均已100%录入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信息管理系统,案件的全过程办理都能在信息系统中实时更新查询;其中仲裁三庭(省示范仲裁庭)已实现全数字化管理要求,案件庭审均采用全程录音录像,做到“一案一光盘”,庭审结束光盘随案卷归档。在稳步推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建设的同时,2014年底,我们又选择了企业数量较多的龙山、观海卫两个中心镇先行试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派出庭建设,两个派出庭运行三年多来成效显著,已累计处理案件320余件,约占同期全市案件总量的10%,结案金额达到650余万元。此外,周巷派出庭建设也顺利推进,所需硬件设施和人员配备已基本到位,力争年后尽早投入使用。
(二)以关口前移为方向,加快多元调解网络体系建设。近年来,我们认真贯彻落实“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全程调解”的工作方针,加快推进覆盖城乡的基层调解组织建设,把调解工作贯穿于劳动争议处理的全过程。目前,我市已构建起市、镇(街道)、村(社区)、企业四级劳动争议调解网络,镇(街道)及村(社区)基层调解组织覆盖率达到100%,建有工会的规模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覆盖率达到95%以上,实现了调解人员、调解制度、调解地点“三公开”。2015-2017年,我市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共处理劳动争议案件8755件,占全市案件总量的73.87%,涉案金额2.22亿元,所有案件均已实时录入省统一信息管理平台。2015年底以来,我们又积极探索在部分行业协会、较大事业单位建立调解组织,截至目前,全市已有18个镇(街道)在行业协会(商会)以及卫生、教育等领域的较大事业单位建立起20余家劳动人事调解中心。
(三)以为民便民为准则,努力提升调解仲裁工作能力。一是建成投用仲裁事务中心。为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2016年12月,我们建成了占地面积约80平方米的仲裁事务中心,分为立案区、事务区、法律援助区、自助区等四个功能区块。每月安排一名仲裁员在仲裁事务中心值班为群众提供事务性服务,实现办案业务和管理事务相分离,既方便了群众,又能让仲裁员有更多的精力专心办案。二是发挥法律援助工作站作用。2014年底,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设立法律援助站,为广大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截至目前,法律援助工作站已为1500余人次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现场受理法援申请并提交法律援助案件达到353件。三是强化仲裁员队伍建设。为打造一支业务精、能力强的专业化仲裁员队伍,近年来,我们多措并举,多角度、全方位努力提升他们的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一方面,通过定期组织召开案件分析研讨会,不断提高全体仲裁员案件办理的能力水平;另一方面,不定期组织参加上级举办的各类业务更新培训,或邀请专家前来讲课、共同参与疑难案件研讨等,2015-2017年共开展多样化的法律法规培训或授课近10余次。
(四)以维护社会稳定为宗旨,妥善处理集体劳动争议。为积极应对因企业关停歇业、经营者逃匿等引发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切实维护好劳动者合法权益,对集体劳动报酬争议案件,我们第一时间开通“绿色通道”,做到当天立案受理、优先安排开庭、及早审结案件。同时,对特别重大的集体案件,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出发,调派精干力量到用人单位进行现场办公,进一步加快案件调解或审理的进度。2015-2017年,共处理10人以上集体争议案件24件,涉及劳动者494人,未发生一起因重大集体争议案件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五)以解决现实难题为目标,认真倾听群众呼声。一是积极落实人大代表建议。近年来,人力社保部门把办理落实人大代表建议作为更好地提升解决劳动争议能力、促进调解仲裁工作的有效抓手。如陈虹代表在《关于加强企业正当权益司法保护力度的建议》中提到,在依据法律条款判决劳动纠纷案时应注重事实情况,相关职能部门应不定时开展针对劳动纠纷案争议问题的社会调研工作,及时发现案件判决存在的问题。针对上述建议,人力社保部门积极配合司法部门做好协办工作的同时,更重要的是能结合本部门职责,在今后的工作实践中,一方面更加注重了对劳动争议案件双方的教育引导,真正做到案结事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另一方面更加注重了工作调研,定期梳理分析劳动关系发展现状和发展态势,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意见并形成调研报告,推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二是合理解决群众来信来访。近年来,人力社保部门来信来访总量长期居高不下,2015-2017年,共受理网上转办及来信21778件,接待群众来访5193件、8354人次。所涉内容既有单纯的政策业务咨询,又有反映劳动争议和举报投诉,对于咨询件均由工作人员按规定要求做好解答,对于涉及企业违法的按照法定途径分类处理原则将其引导至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涉及劳动争议的引导至通过调解或仲裁解决。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用工管理仍不够规范,潜在的纠纷隐患仍普遍存在。近年来,我市劳动用工管理工作总体上已有了较大的提升,但问题依然突出,不仅初创阶段的小微企业,普遍存在着潜在的纠纷隐患,即便是规上企业,在部分劳动密集型行业,为了控制用工成本,在社会保险、加班加点等方面仍存在着执行落实不够到位的情况。
(二)案件调处难度不断增大,劳动关系更趋复杂。近年来,我们不断加大调解结案的工作力度,但调解率这一指标却逐年降低,从中不难看出案件调处的工作难度在不断加大,究其原因:一是随着新生代劳动者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坚持要求依法裁决的比例在逐年上升,甚至还出现了过渡维权、职业维权的情况。二是部分企业主法律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淡薄,为了推卸责任往往以“走法律途径”为由恶意拖延诉讼时间。三是部分外地法律工作者的介入,他们刻意抬高诉讼标的,导致当事双方难以达成和解。
(三)仲裁机构定位尴尬,与法院衔接有待加强。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不是行政机关,不具有行政执法权;仲裁工作具有准司法性质,但又不是司法机关,不具有司法强制力。由于机构定位尴尬,导致实践中仲裁职权得不到充分保障。此外,现行劳动争议案件普遍实行“一裁二审制”,但由于双方在适用法律法规、法条理解等方面存在的差异,有些争议较大的案件会被法院改判,这也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劳动仲裁工作的社会公信力。
(四)“案多人少”矛盾突出,仲裁基础保障仍有不足。近年来,我市专职仲裁员人均年办案量已超过150件,仲裁员上下午开庭已成为常态。“案多人少”的矛盾既增加了仲裁员办案的压力,也影响了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同时,仲裁队伍专业化、职业化程度相对较低,法律专业人员短缺,造成仲裁队伍整体力量与当前形势下承担繁重任务仍不相适应。此外,我市两个仲裁派出庭的仲裁员还未享受仲裁员补贴,多少也影响到他们从事仲裁工作的积极性。
(五)基层调解组织力量薄弱,作用发挥仍有待提高。目前,我市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力量仍相对薄弱,人员年龄结构老化现象尤为突出,45周岁以上人员比重接近70%,个别镇(街道)已出现青黄不接的情况。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人员基本以兼职为主,且整体素质也有待提高,综合来看与上级提出的打造专业化、职业化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队伍建设的要求仍有一定的差距。
三、下步工作打算
(一)规范企业用工管理,从源头上减少纠纷发生。一是多措并举加强政策法规宣传阵地建设。综合运用报纸、电视台、微信公众号等传统和新媒体相结合,大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并通过开展“双爱”主题活动,倡导企业和职工合作共赢理念,引导职工合法理性维权,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同时,创新实行以案释法等宣传方式,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主代表等社会各界人士,定期参加劳动争议案件庭审观摩和法律咨询座谈,以切身体验提升规范劳动用工意识。二是以教为主强化企业劳动用工指导。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当前企业在劳动合同签订、劳动报酬支付、社会保险缴纳、规章制度订立等方面普遍存在的问题,研究编印可供企业实践操作的规范化样本,并结合阶段性劳动争议案件中反映的普遍性和代表性问题,定期整理编写具有指导意义的劳动争议案例选编,指导企业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同时,通过召开座谈会、政策业务培训会、实地走访企业、建立微信群等途径,对企业进行“线上+线下”面对面互动指导,对政策法规进行全方位解读,切实增强企业用工风险防范意识。三是以惩为辅加大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力度。对部分屡教不改的违法违规企业实行“零容忍”,进一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2018年,我们将以创建无欠薪县市为契机,加大对企业劳动用工的动态监管,通过部门联合预警、开展专项整治、加大监察执法、完善长效机制等途径,进一步规范提升我市企业的工资支付和劳动用工管理,对拒不整改的用人单位进行依法打击,直至取缔其经营资格。
(二)夯实工作基础,不断提升劳动人事争议调处能力。一是继续推进劳动仲裁实体机构建设。努力争取增加人员编制,充实法律专业人员从事仲裁工作,进一步缓解当前“案多人少”的矛盾;加强政策业务培训,通过“以案带训、以老带新”、赴外地培训等多种形式,进一步提高仲裁员案件办理的能力和水平;加快推进周巷派出庭正式运行,尽早落实仲裁派出庭专职仲裁员办案补贴,更好地发挥三个仲裁派出庭的作用。二是努力提高基层调解组织能力建设。按照省、宁波提出的推进乡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综合示范工作的要求,加快建立完善镇(街道)调解、监察、仲裁“三位一体”和多方参与的劳动关系矛盾纠纷处理工作机制,夯实工作基础、创新工作模式、完善工作机制,提升服务质量和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水平,进一步提高镇(街道)基层调解组织预防处理劳动争议的能力水平。三是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基层调解中的基础作用。充分认识各行业协会在会员企业中引领作用,加快在行业协会中普遍建立劳动人事调解中心,加强与各行业协会的工作对接和政策业务指导,鼓励引导行业协会在指导会员企业规范劳动用工和直接调处争议案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四是积极探索社会力量参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办理。努力争取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聘请法律工作者或专业人士为兼职仲裁员,通过“以案定补”的形式协助办理劳动争议仲裁案件,更好地提升我市劳动仲裁工作的社会公信力。
(三)加强部门联动,更好地形成工作合力。一是建立完善部门联合调处机制。人力社保、总工会、法院、经信、工商联等部门,通过加强相互间的沟通联系,建立完善形势研判、信息沟通、联合会商、协调配合等制度,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运转高效的工作联动机制;探索试行由总工会、工商联等部门指派人员力量担任兼职调解员,充实调解员队伍,形成多部门大调解的良好格局。二是探索创新“调裁结合”争议处理机制。各有关部门将始终坚持“调裁结合,以调为主”的原则,加大对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依法调解、规范调解的指导,对已经依法调解的群体性或重大疑难的争议案件,为避免双方今后因执行落实不到位引起案件的再仲裁和诉讼,指导其通过基层法庭或劳动仲裁法律文书置换等新型调处模式进行确认。三是全面构建“调裁诉”纠纷处理新格局。加强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的工作衔接,在日常交流沟通的基础上,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对劳动争议案件审理过程中碰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及争议较大的疑难案件进行定期会商,及时形成统一的审判尺度,有效缓解仲裁、诉讼步调不一致的状况,加快形成“大调解、中仲裁、小诉讼”的纠纷处理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