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诈骗预防惩治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8-07-16 阅读: 536
  2018年5月28日在慈溪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慈溪市人民法院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法院网络诈骗预防惩治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信息网络技术的高速发展犹如一柄双刃剑,一方面使民众享受到交流平台多样化、沟通联络便捷化、信息传播高效性等技术红利,另一方面也产生了电信网络诈骗等负面衍生物。在“互联网+”时代背景下,电信网络诈骗无孔不入,极大影响了人们的生活,引发了社会信任危机。2015年6月,国务院建立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级联席会议制度,公安机关、工信部门通过强化制度保障、开展专项防范打击等系列举措,加大执法严惩力度。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统一并降低了入罪门槛,明确十种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对加重犯采用犯罪数额与情节并行的量刑标准,进一步明确未遂犯的量刑标准,使电信网络新型违法治理工作取得了重大的阶段性进展。市法院在这一大背景下,立足审判职能,积极发挥刑事打击作用,有力有效参与网络诈骗犯罪的预防和惩治工作。   一、预防惩治网络诈骗犯罪工作情况   (一)提高思想认识,抓好责任分工。市法院立足“平安慈溪”建设大局,自觉增强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使命感和责任感,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对涉及的相关重大案件,做到分管领导亲自部署、亲自协调,对案件的立案、分案、审理等情况随时跟进了解,对审理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亲自指导。成立分管院长为组长,刑庭庭长为副组长,下设网络诈骗类案件审判团队的工作小组,通过专题培训,及时掌握网络诈骗犯罪的相关规定,明确法律适用、统一量刑尺度、确保打击力度,切实把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2015年以来,市法院审结电信网络诈骗案件66件202人,包括 1件涉我国台湾地区的跨境网络诈骗案件。涉案金额1.5亿余元,判处实刑186人、缓刑16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18人。另外,依法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的上下游犯罪,判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5件13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6件15人。通过有力的刑事打击,保障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净化了网络空间。   (二)重视案件反馈,形成联动机制。一是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联动机制。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公诉机关拟审查起诉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充分开展业务沟通交流。二是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新类型电信网络诈骗手段、方式等情况及时梳理分析,并对此类案件的高发类型、易受害人群等进行归纳总结,及时报送上级法院及有关部门。   (三)加强内部联动,积极挽回损失。一是审执兼顾,确保最大限度挽回被害人损失。在受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后,及时对可供执行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判决生效后,及时移交执行局进行强制执行。二是充分利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激励被告人积极退赔。对积极退赔的被告人最大限度从轻处罚,通过量刑上的让步促使被告人积极主动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四)提升公民意识,开展社会共治。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离不开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一是努力搭建“防火墙”,重视安全防范,加强防范事项的宣传教育,提示社会公众防止个人信息的外泄。二是秉持“维权剑”,倡导公众积极提供线索、报案控告、参与诉讼,不因损失金额小、诉讼程序复杂就觉得“花钱买教训”,让心理状态由人人自危向人人喊打转变。为此,市法院切实加强宣传力度,通过庭审直播、微博、微信、电视、报纸等平台,全方位发布打击网络诈骗犯罪情况,宣传典型诈骗犯罪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在震慑犯罪分子的同时,不断提升公众防范识别诈骗的意识。   二、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此类案件的证据收集固定仍存在较大问题。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诈骗分子与被害人并不发生直接接触,而是基于虚拟空间遥控操作,隐蔽性非常强,调查范围广,导致证据收集不全。一是电子证据具有难以保持完整度与原始性的特点,导致证明效力大大减弱,电子证据的实际操作性较差。在审判过程中,主要表现为电子证据的质证困难,致使诈骗款项去向无法查明、犯罪金额无法准确计算。二是犯罪未遂情节的认定上存在困难。由于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侦查取证难度大,有些案件可查明的诈骗既遂数额较小,大部分诈骗未遂数额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查证。也正是考虑到办案的实际困难,“两高一部”的《意见》采取了数额标准和数量标准并行的定罪方式,既可根据犯罪分子的诈骗数额,也可根据其实际拨打诈骗电话、发送诈骗信息的数量来定罪量刑。在这种情况下,查明被告人发送诈骗短信或拨打诈骗电话的数量或次数,以及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的页面浏览量,对被告人的定罪量刑至关重要。但从审判实践情况来看,这类证据的收集仍面临较多困难。三是电子数据归类梳理困难。电子数据量大且复杂、专业性强,未经专业审计,很难准确计算、归类。实践审判中法官很难对数据进行逐一梳理核对计算,导致一些具有较强证明力的电子证据在庭审中无法质证和认定。   (二)诈骗数额的认定问题。与传统诈骗案件相比,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审理过程中,有关诈骗数额的认定历来是困扰法院审判工作的一大难题,主要表现在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对诈骗数额承担罪责范围的认定、证据证明标准的把握及采信规则的认定等。电信网络诈骗中被告人人数众多,导致各个被告人参与的犯罪时间节点、直接参与骗取的被害人数及金额、主观明知的认定等较难把握。实践中,由于对被告人的犯罪金额难以准确认定,往往就低判处,导致对电信网络诈骗被告人的量刑普遍偏轻。   (三)追赃、退赔、赃物处置的问题。一是案发后犯罪分子极易转移财产,难以及时查控犯罪嫌疑人的相关财产,导致事后追赃困难。二是被害人人数众多,地域分布遍布全国或全省各地,加之有的被害人未能查证,有的被害人因被骗金额较小不愿前来领取退赔款,使得赃款赃物的处置面临诸多难题,例如部分金额小的被害人因路途远等原因不愿配合、部分案件被害人无法联系等。   三、下一步打算和建议   为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市法院将紧密结合《意见》的相关规定,就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难题作进一步剖析,力求最大限度厘清思路,创新方式,解决审判难题,依法加大打击力度。   (一)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一是加强与公安、检察、通信、金融、宣传、审计等单位的协作,努力形成高效的协调联动机制,实现重大案件快速反应、统一协调、紧密配合,实现“快立、快侦、快捕、快诉、快审”,确保“移送一起,立案一起,起诉一起”,形成良性的工作机制。二是完善法律适用。虽然《意见》的出台使电信网络诈骗的惩治制度架构基本成型,但是仍需要从具体操作层面完善细化。为此,将进一步推动完善公检法及各行政部门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共同研究解决涉案疑难问题,及时组织研判分析新问题、新案情,统一和明确对模糊地带法律的理解适用。   (二)进一步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当前,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正在推向深入,其中一项核心要求是全面贯彻证据裁判原则。在审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时,应做到“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特别在犯罪金额的认定上,应充分结合在案查实的电子数据、被告人的供述等综合认定。   (三)进一步完善证据收集。一是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业务沟通,就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存在的证据收集问题,通过共同研讨、召开专业联席会议等方式研究解决,增强协同办案意识,统一办案思路。二是建议公安、检察机关对部分证据进行归类,以提高证明效力。如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此类证据内容数据量大,仅靠办案人员核对、标注、计算非常困难,对于此类证据应选择性地进行审计。   (四)进一步做好追赃与规范涉案财物退赔处置工作。一方面,完善审执结合措施。明确刑事判决主文对赃款赃物处置的表述,提高执行效率。另一方面,探索创新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退赃机制。采用退赔预先告知程序,在办案中提前制作发放申请退赔表格,加强对退赔工作引导。根据追缴赃款的数额、确认的犯罪数额及申请发赃的被害人情况确定具体退赃数额,通知被害人以适当的方式领取退赃款,尽量方便被害人领取财产。如法院对被害人邮寄经确认过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提供银行账号,经审查后即可通过汇款方式退赔。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破坏了社会诚信建设,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安全感和社会和谐稳定。为此,市法院将始终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在严把证据关、事实关和法律适用关的情况下,认真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利用财产刑处罚力度,切实遏制诈骗分子再次犯罪。同时,认真研究应对《意见》实施之后的新情况、新问题,统一认识,规范做法,确保案件审判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
版权所有 : 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Copyright 2018 CIXIRD.GOV.CN
主办单位: 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 0574-63980926 地址 : 慈溪市行政中心
ICP备案 : 浙ICP备18037320号-1 建议使用IE8及以上版本IE浏览器, 1366*768以上分辨率 技术支持: 谷多网络
您是第1867246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