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网络诈骗预防惩治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8-07-16 阅读: 588
  2018年5月28日在慈溪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现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市检察院网络诈骗预防惩治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网络诈骗因受害人数多、涉及地域广、追赃赔损难等特点,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公民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我院针对该类犯罪组织专项调研,现就网络诈骗犯罪的主要特点、检察环节惩治该类犯罪的主要做法、案件办理中遇到的主要难题、打击和防范的对策、下一步工作打算汇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2015年以来,我院共依法批准逮捕网络诈骗犯罪37件82人,依法提起公诉68件224人,涉案金额1.65亿元。案件数量呈现逐年递增趋势,且主要存在以下几个特点:   (一)犯罪形式多样化,嫌疑人地域化。网络诈骗犯罪呈现出多种类型且具备地域化特征,其中,通过虚假网络购物方式实施诈骗的案件25件,占比36.8%,是最常见的网络犯罪诈骗形式。运用QQ、微信、YY语音等网络平台实施诈骗的案件17件,占比25%。通过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亲朋好友等特定身份人员实施诈骗的案件13件,占比19.1%。通过虚构彩票中奖等实施诈骗的案件8件,占比11.8%。经分析,实施网络诈骗的犯罪人员,户籍地主要集中于广西、广东、福建等地,具有鲜明的地域性。   (二)犯罪组织企业化,作案手段专业化。受理的案件中,近七成为共同犯罪,犯罪团伙组织日趋严密,多采用企业化运作模式实施诈骗。通常成立专门公司,设立多个部门或岗位,公开招揽成员。分工明确,有人负责策划整个诈骗活动、有人负责租赁场地、有人负责采购作案设备、有人负责招聘“工作人员”并进行培训、有人负责分配工作并对这些“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有人负责银行方面的业务。公司员工各司其职,仅仅通过网络或电话单线联系,互不见面,进行“流水线”式的诈骗活动,作案模式较为完善。如王新宇等11人诈骗案中,嫌疑人成立公司,配置28台电脑,招募员工冒充年轻貌美女性,通过QQ、微信等社交软件,谎称可代为运营淘宝店铺专门进行诈骗活动。   (三)受害对象主要集中于中青年网民。以往犯罪分子多将老年人作为犯罪目标,利用老年人防范意识弱、资讯闭塞,通过电话、短信等电信手段实施诈骗。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犯罪分子利用QQ、YY语音等网络平台制造更为多样、隐蔽的诈骗手段,首要目标也转变为对互联网有较强依赖性的中青年人群,犯罪分子通过网上发布兼职招聘、网络购物、游戏币低价兑换等虚假信息骗取钱财。如陈文亮等6人诈骗案中,嫌疑人在武汉通过在贴吧、论坛等网络平台上发布虚假招嫖广告,拨打电话2万余次,诈骗所得30余万元。   (四)作案手法为广泛撒网与精准式诈骗相互结合。犯罪分子通过非法途径获得公民详细个人信息后,广泛撒网群发信息,待有人上钩后再实施精准化诈骗,有针对性编造骗局,受害人更易上当受骗。如有的诈骗团伙专门购买网络购物客户资料,然后发送虚假优惠购物链接实施诈骗;有的冒充单位领导或其亲友实施诈骗;有的购买利用木马病毒盗取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QQ号,冒充其身份,以签订合同为由让公司财务人员转账。   (五)犯罪技术高科技化,赃款转移分散化。犯罪分子通过网络技术,突破国界、地域和人员的限制,以非接触的方式,借助信息技术在短时间内实施诈骗,并迅速将赃款分散转移、化整为零。如使用“伪基站”群发已植入木马程序的手机短信,骗取被害人支付话费。有的通过设置在境外的服务器,架设诈骗网站,用多重代理或者移动上网技术维护诈骗网页。有的购买多张他人开户的银行卡,借助电子银行系统快速转移赃款,层层转账,分散提现,追回赃款难度进一步增大。如我院办理的台湾人杨剀旭等9人诈骗案中,上游的主犯、集团的头目大多在境外,借助VOIP语音呼叫技术,专门冒充公检法从事诈骗活动,受害人超过一百人。   (六)上下游犯罪呈产业化发展。网络诈骗犯罪涉及到的上下游犯罪包括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信用卡犯罪、破坏计算机秩序、扰乱无线电通讯秩序、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多个犯罪行为。围绕着网络诈骗犯罪,已经形成一条灰色产业链和犯罪利益链,从公民个人信息的非法获取和提供,到伪基站设备、短信群发器的制造和销售,再到批量购买他人身份证、银行卡以及未实名登记的电话卡,为网络诈骗犯罪“专门供给”犯罪工具。   二、检察环节惩治网络诈骗犯罪的主要做法   针对当前网络诈骗犯罪的严峻性和复杂性,我院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积极贯彻上级有关打击网络犯罪的工作部署,依法履行检察职能,坚决遏制此类犯罪的高发势头,为平安慈溪、法治慈溪建设提供检察保障。   (一)主动作为,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网络诈骗定案证据主要依靠极易灭失的电子证据,相比普通案件,电子证据取证、固证难度更大。对此,我院积极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提高侦查、批捕质效。公诉部门、侦监部门及时就案件的定性和取证方向与侦查机关进行交流,解决证据收集、固定方面的难题,确保案件快速审结与起诉。针对重大、疑难、复杂的或本地区有较大影响的案件,主动或依公安机关申请提前介入,积极引导侦查取证,提出固定和完善证据的建议,为出庭公诉奠定基础。   (二)加强协作,形成侦、捕、诉、判工作合力。一方面,在检察机关内部实行捕诉联动,针对疑难复杂案件进行集中会诊,必要时召开检察官联席会议商讨案件疑点、难点,为案件办理提供参考性意见。充分发挥检察委员会业务指导作用,对案件质量进行监督和把关。另一方面,强化与市公安局、市法院的协作,围绕办案中碰到的难点、热点以及如何统一司法标准、强化办案协作等进行沟通,凝聚工作合力,有效提升打击网络诈骗犯罪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宽严相济,严惩犯罪与从轻处理并重。网络诈骗往往涉及多个层级、多个分支机构,诈骗公司的工作人员有些是刚刚毕业的大中专学生,仅仅负责转账收款或正常接打电话等事务性工作,对诈骗内幕并不知情,如果一律定罪处罚难免会对这些刚步入社会的年轻人今后的工作生活造成严重的影响。所以,我们严格控制此类犯罪的打击面和打击力度,根据层级职务与行为作用并重的原则,区分主从,重点打击核心层、管理层和主要骨干人员,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有法定或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及时兑现从宽政策。三年以来,共依法对8人不批准逮捕,对2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四)以案释法,运用枫桥经验化解社会风险。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害人众多,遍布全国各地,被骗资金难以追回导致退赔工作难以开展,极易引发集体上访、闹访等不稳定因素。我院在办案过程中尤其重视对潜在风险的分析研判和论证评估。强化与上级检察院和信访部门的协同联动,要求控申、公诉、侦监部门之间相互配合,主动听取被害人诉求,主动释法说理为被害人提供法律咨询,积极引导被害人运用法律手段理性维权。加强以案释法工作力度,选择具有较强警示教育意义的案件,通过“两微一端”等平台进行宣传,增强群众的风险意识和风险识别能力。依托基层检察室贴近基层、服务群众的优势,主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培育社会公众的守法意识,提高群众辨别网络诈骗的能力,增强防范意识,起到了良好的效果。   三、网络诈骗犯罪案件办理中存在的困难   (一)多头管辖,整体打击效果不佳。网络诈骗犯罪跨地区作案且涉案面广。多地司法机关都具备管辖权,各自实施侦查及起诉工作,不少已受理的审查起诉案件,同案犯又被其他地区侦查机关抓获办理,浪费了司法资源亦不利于诉讼的进行。遇到管辖权有争议的案件,往往需要层报共同上级司法机关指定管辖,周期较长,贻误采取进一步侦查措施的时机,导致很多重要证据无法及时收集、审查,影响审查起诉案件质量。   (二)关联性证据难以搜集。网络诈骗案件多数为共同犯罪案件,成员分散在不同地区,仅通过网络单线联系,互不认识或见面,实践当中由于侦查手段、技术等原因,往往主犯不能到案,仅能抓获一些帮助转移赃款、取赃等参与诈骗犯罪程度较浅的被告人,由于缺乏成员间相互指控,有些案件难以认定人案关联。同时,由于网络诈骗案件涉及到一些被害人的隐私,部分被害人不愿意配合案件查处。在主犯未到案、被害人陈述难以获取、客观性证据较少的情况下,如何准确认定犯罪嫌疑人与诈骗的关联性,准确认定犯罪事实、犯罪金额,妥善运用证据规则,对全案事实、证据进行综合评判,是办理该类案件的一大难点。   (三)相关行业配合力度不够,拖延办案效率。网络诈骗犯罪从预备、实施、既遂,均离不开网络技术的支撑,涉及通信、银行等多个行业领域,其配合协作程度往往决定了案件侦查取证及审查认定的质量。但在实务中,通信、银行、第三方支付等行业在配合司法机关侦查、防控方面不够主动、力度不足,如涉及一些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调查取证,司法机关查询被骗资金去向障碍重重。特别是一些网络经营主体片面追求商业利益,社会责任感缺失,消极配合侦查取证的问题较为突出,而且查询网络公司及一些第三方支付平台的信息,需要到当地网监部门报备审批,由于手续繁琐,客观上也拖累了办案效率。   四、打击和防控网络诈骗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提前介入引导侦查,提高证据搜集质量。网络诈骗案件中证据时效性强,容易灭失,提前介入具有重要意义。对于案情复杂、社会影响较大的案件,检察机关应当积极介入引导侦查。与侦查一线民警直接沟通,全面、动态了解案件侦查取证情况,及时审查相关证据材料,并向公安机关发送“证据清单”,引导公安机关收集、调取电子数据、被害人陈述、勘验笔录等各类重要证据,为案件的成功办理奠定坚实的证据基础。   (二)发布案例指导,减少司法差异。案例指导对于规范司法办案,促进司法公正,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具有重要作用。上级检察机关应积极遴选典型性案例,就案件办理过程中的“亮点、盲点、争点、难点、新点、热点”问题进行深入研究,通过案例指导等形式,明确网络诈骗定罪量刑标准,消除法律适用的模糊地带和同案不同判现象,以供参照执行。在证据证明和责任认定方面,严格依照执行“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强化推定的运用,准确把握共同犯罪的“明知”、被告人日拨打人次数、日发送信息条数、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方面的认定。   (三)跨行业多方合作,铲除网络诈骗生存土壤。进一步加大对上下游犯罪行为的惩治力度,打击灰色产业链,压缩网络诈骗犯罪空间。逐步建立司法、通信、金融等多部门跨行业的合作机制,通信、金融部门加强监管措施,严格审核实名制放号、银行卡办理、网银转账等业务,从源头上堵塞漏洞、严密防控,积极承担社会责任,主动配合协助司法机关办案,简化对涉案可疑账号的监控、查询、冻结等手续。   五、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我们将进一步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推动打击该类犯罪的行动向纵深发展。重点抓好四个方面:   (一)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加大打击力度。突出打击网络诈骗犯罪活动,坚持区分性质、分类处置、打调结合等原则,牢牢把握力度、质量、效率、效果相统一,切实履行好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职责,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批捕起诉,及时有效惩处犯罪。坚决打击不手软,切实保证办案质量,提高诉讼效率。强化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工作,认真核实事实和证据,及时追诉追漏。   (二)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主动加强与人民银行、金融办、网信办、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行政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建立健全网络诈骗案件的两法衔接机制,规范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审查、协商、处理等环节的操作程序,形成信息互通、情报共享的长效联动机制,实现无缝衔接,保证案件依法快速处理。在办案过程中发现行政机关监管方面存在漏洞和隐患的,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提醒和督促有关部门或单位健全制度。   (三)推进专业化办案机制建设。推行专人或专业组办案模式,选派既懂法律,又懂金融、证券、保险、会计、计算机等专业知识的复合型办案人才专门办理网络诈骗刑事案件,打造专业化办案队伍。针对该类犯罪专业性强的特点,通过定期与院校合作、专门培训等形式,加大专业培训力度。建立专家咨询制,邀请相关互联网、金融及法律领域的专家学者参与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研判,对相关专业问题把脉会诊,提出专业意见,为司法办案提供参考,确保案件质量。   (四)加大普法宣传力度,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综合利用新闻媒体等宣传工具和载体,主动向社会大众提示风险,提高社会公众的防范意识,形成自觉抵制网络诈骗的良好氛围。落实“谁办案,谁普法”的责任制度,积极开展以案释法等法治宣传教育,利用现实典型案例充实宣传内容,提高法律宣传效果和群众贴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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