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8日在慈溪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
市人大法制内司工委主任 陆 漫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根据市公安局《关于提请许可对市十七届人大代表茅成江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报告》,市人大法制内司工委会同代表工委对茅成江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进行了审查。经初审,我们认为,鉴于目前已有相关证据证明茅成江涉嫌危险驾驶罪,对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和工作需要。为此,建议市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许可对市人大代表茅成江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上述意见供常委会会议审议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