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若干规定
(2007年11月27日慈溪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保证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根据代表法、省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是指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和在闭会期间的活动。
第三条 市人大代表在参加市人民代表大会前,要积极参加人大常委会和各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