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
(2007年11月27日慈溪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保障和规范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职权,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