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
(2007年12月18日慈溪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市人大会常委会依法行使人事任免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