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31日慈溪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