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8月8日慈溪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慈溪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