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1日慈溪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特定问题调查权,增强监督实效,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