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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大常委会修订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
2018-08-13 阅读: 837

    为进一步提升代表建议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近日,市人大常委会研究修订《慈溪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规定》,创新规范了以下几方面制度:
  一是代表初始建议会前合议制。代表初始建议经所在中心组讨论后于会议举行前10日交建议审查委员会(筹)初审,进一步明确代表初始建议的受理、审查主体和基本操作流程,力求提高建议质量。
  二是承诺事项台账管理制。承办单位对已答复代表正在解决或者列入工作计划、规划逐步解决的,应当明确工作进度和完成时限,建立承诺事项管理台账,继续做好办理工作,年内尚未解决的,转下年度继续办理,并及时向代表说明情况,在妥善解决后再次答复代表。
  三是对口督办情况主任会议汇报制。市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应当加强与承办单位和相关代表的联系,督促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的落实,对口督办情况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汇报。
  四是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公开制。向社会和代表公开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进一步激发代表的履职动力和责任感,扭转以往建议办理反馈代表一人说了算的状况,转变为选民一起说了算,减少了代表“被满意”现象,促使部门办理由“重解释、轻办理”转向“重办理、求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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