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房执行中,常有案外人以“买卖不破租赁”为由提出执行异议,企图使待处置房产进入“带租拍卖”程序。根据多方反映,其中存在被执行人串通案外人设定虚假租赁、阻挠他人合法取得待处置房产的情况。 一是合同租赁期畸长且多为熟人租赁。该类租赁合同主要用于对抗抵押权,约定的租期较普通租房合同明显偏长,与日常交易习惯不符。同时,为方便伪造租赁关系,承租双方多存在亲戚、朋友、关联企业等特殊关系。 二是租金支付以一次性现金支付为主。由于该类租赁合同通常为长期合同,租金数额相应较大,承租人均同意一次性支付租金,但对租金来源、支付时间、支付地点、转账凭证均无有效证据证明。 三是现有惩处机制威慑力不足,违法成本低。实践中对于虚假租赁的惩处方式相对单一,仅罚款与拘留两种,且上限分别为10万元和15天,相对于动辄数百万元、上千万元的房产所对应的利益,威慑力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