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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执法工作存在四点困难需引起重视
2018-03-16 阅读: 1510

    近期,市人大常委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执法等法律法规执法检查组开展调研,发现我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执法工作中存在四点困难,需引起重视。
  一是劳动关系日趋复杂、用工管理仍需规范。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经济结构、经济结构的变革带来了劳动关系的复杂化,劳动者诉求内容从早期追索劳动报酬为主的单一事项,向多元化、复杂化转变,实践中过度维权、恶意维权、职业维权等情形时常出现。受劳动合同法等实体法律规定影响,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双倍工资等劳动关系诉求不断增加。部分企业主法律意识淡薄,用工管理不够规范,在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缴纳社会保险等方面还不够到位。
  二是案件数量不断增加、调解处理难度加大。劳动者法律意识、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劳动者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日益增多,案件数量居高不下。部分过度维权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意见分歧较大,对立矛盾较多,无法通过协商、调解等非诉讼途径顺利解决。某些职业维权人士和法律工作者为了自身利益,未向劳动者提出合情合理的法律帮助,刻意提高诉讼标的,导致当事双方较难达成和解,侵害当事双方权益的同时增加了诉讼成本。
  三是基层基础还需夯实、工作合力有待提升。有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及部分劳动争议调解中心组织的作用发挥不够充分,预防化解矛盾、维护职工权益等作用还需充分发挥。我市小微企业普遍没有单独工会组织,争议双方正常对话机制尚未普遍形成。法院与劳动仲裁部门之间,在法律法规适用、法条理解等方面存在差异,法院审判改变仲裁裁决结果的案件比例较大。人社部门与工商联、总工会等单位协作配合还不够全面、在信息共享、争议调解等方面的配合还需进一步密切。
  四是要素保障尚需完善、宣传培训仍需加强。“案多人少”情况突出,专职仲裁员年均办案量超过150件,办案压力较大。辅助人员配置不足,导致案件办理效率不高。基层劳动监察部门在监察人员配备、执法装备的配置等方面存在薄弱环节。镇(街道)劳动争议调解人员年龄结构老化,在理解运用新出台法律法规方面不够到位,而年轻调解员则实践经验尚有欠缺,调解技巧相对薄弱。法制宣传教育的活动形式不够丰富,重形式轻实质的现象还有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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