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是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举行会议是人大行使职权的基本方式。按照法律规定,全国人大一般每年举行一次会议,地方各级人大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1.会议的准备。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会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召集。在会议举行前,由常委会提出会议议程草案、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决定列席人员名单,进行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代表按选举单位或地区组成代表团,推选团长、副团长。团长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乡级人大会议由上一次人大会议主席团召集,并负责事先做好会议的各项准备工作。
2.召开预备会议。人大会议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才能举行。县级以上各级人大正式会议举行前,在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下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会议议程和关于会议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3.召开主席团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在全国人大由常委会委员长主持,在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由常委会主任主持,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副秘书长的人选、会议日程、表决议案办法、代表提出议案截止日期和其他需要决定的事项。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后,根据需要,主席团还召开若干次会议,审议决定有关问题,会议由主席团常务主席召集和主持。
4.举行正式会议。主席团主持召开大会全体会议。大会全体会议听取各项工作报告和议案的说明,可以进行大会发言,对工作报告和有关的议案进行表决,选举和决定国家机关的有关人选。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通过。全国人大修改宪法,由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赞成通过。代表团会议和小组会议的任务是,审议各项工作报告和议案。
人大会议公开举行,在有条件的地方,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会议可以设旁听席,举行新闻发布会和记者招待会。
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一般每两个月举行一次,由常委会委员长召集并主持。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每两个月至少举行一次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召集并主持。常委会举行会议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常委会制定法律或法规、作出决定,以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
人大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人大是通过会议行使职权的,因此,人大举行会议就是人民在行使自己管理国家的权力。
人大会议要审议或审查、批准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以及它们执行情况的报告,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法院和检察院工作报告,对全国的或本行政区的年度的、5年的或长远的各方面的工作作出决定,有立法权的人大根据需要在会议上制定法律或法规,在换届的人大会议上要产生国家机关。由于人大会议是对全国或本行政区全局的、长远的、重大的问题作出决定,制定的法律或法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因此,人大会议对每个人、每个家庭乃至全社会都有密切的关系。相对地说,基层人大作出的决定比较具体,上级人大作出的决定比较原则、比较宏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