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国宪法、选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外,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各级人大代表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其中,县、乡两级人大代表按照选区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选区按照居住状况或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每一选区的大小,按照选1—3名代表划分。全国和省级、设区的市级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举产生,通常称之为间接选举。在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提名产生;在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按选举单位,即在本级人大会议上提名产生。
各政党、各人民团体,可以联合或单独推荐代表候选人。选民或代表10人以上联名,也可以推荐代表候选人。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代表名额,实行差额选举。在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3至1倍;在间接选举中,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5至1/2。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举人对代表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选民,也可以弃权。直接选举时,选区全体选民的过半数参加投票,选举有效;代表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选民过半数的赞成票时,始得当选。间接选举时,代表候选人获得全体代表过半数的赞成票时,始得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