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特定问题调查权,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近日,市人大常委制定出台特定问题调查暂行办法,力求增强监督实效。
一是明确调查委员会设立条件。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五分之一以上市人大常委组成人员书面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审议。常委会决定设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由主任会议提出决定草案和建议名单。
二是合理界定调查委员会职权范围。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可以听取有关单位负责人的情况汇报,调阅有关案卷和材料,询问有关人员,组织听证、论证、专项审议和必要的鉴定。被调查对象有义务配合调查,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调查中遇到阻力或受到非法干扰时,调查委员会可以要求相关机关予以协助排除。
三是强调查委员会所承担责任。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应当集体讨论问题,并在调查结束后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调查报告。报告内容应当包括调查过程、调查结论及处理建议等。调查委员会成员应当在调查报告上署名,对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报告中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