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2月11日慈溪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因工作需要,陈新昌、范淑珍向慈溪市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去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请求的报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慈溪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接受陈新昌、范淑珍提出的辞去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的请求,并报慈溪市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备案。
主送:各镇人大主席团、市人大各街道工作委员会,市级机关各部门、
各直属单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抄送: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宁波杭州湾新区管委会。
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7年12月13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