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发现除执法工作本身存在执法理念有待进一步改进、执法工作面临不少难题、法制宣传还不够广泛深入、要素保障工作还不够全面等问题外,立法滞后等因素影响执法质量情况较为严重,需要引起重视:
一是条文设置有所滞后。现行治安管理处罚法于2006年3月实施以来,仅于2013年修订了一条法律条文。十余年来,随着新的违法行为模式不断出现,原条文的处罚范围以及处罚标准均不适应社会发展要求。如对新型网络违法行为、泄露个人信息行为等尚未规定,对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特殊人群的监护人责任问题缺乏规定等。
二是实体性规定不尽合理。部分条文处罚标准设计不够合理。如第四十九条对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毁损公私财物的行为人,仅规定拘留并处罚款措施而未规定单处罚款、警告等措施,处罚类型过于单一,动辄拘留,不利于实践操作及警调对接工作。部分条文的处罚设计存在断档,对经营性单位场所及法人处罚力度也不够大。
三是程序性规定未充分考虑基层执法实际。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公安机关相关办案程序性规定,对案件办理的程序性要求不断提高,这虽然有利于保证程序正义得到实现,但同时也造成执法的不便,使办案成本上升。此外,对何种情形下进入他人住所进行检查的有关规定不够明确,不少执法人员因担心引起行政诉讼纠纷,实践中较难实施。
四是与其他法律衔接有待加强。治安管理处罚法与刑法的衔接不够紧密,有的行为要么直接构成犯罪,要么不予处罚,在实践中大量未列入刑事打击范围又存在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无法处理。在行政拘留尚未执行完毕直接转为刑事拘留是否符合法律规范性要求存在一定争议,刑事拘留后先前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否需要撤销也有不同认识。部分违法行为还存在重复处罚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