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7月以来,市人大常委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我市的实施情况开展执法检查,发现我市治安管理工作还存在六方面问题:
一是社会普法力度不够。随着民主法治建设加快推进,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严格依法办事、维护公平正义提出了更高要求。但按照“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治安管理处罚法》普法宣传还不够深入和广泛,基层群众的认知度还不高,特别是在校学生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普法宣传方面还有欠缺。
二是办案程序性要求高。法律法规对民警有关办案期限进行了规定,一旦在规定时限内无法办结,往往容易导致案件久拖不决,引发被侵害人信访。且随着程序性、文书性的材料要求越来越高,办案时限与办案质量之间的矛盾越来越明显。
三是治安案件调解结案难。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对于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但在具体调解中,办案民警往往单打独斗,社会综合治理支撑缺失,化解民间纠纷和社会矛盾乏力,有时甚至会被某些恶意当事人所利用,导致无法调解结案。
四是部分案件作出处理决定难。部分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各执一词,在缺乏其他有力证据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无法认定违法事实成立,只能根据规定不予处罚,从法律层面终止案件程序,这不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但若不作出不予处罚决定,则案件受理后没有结论,行政复议、诉讼中存在未履行法定职责的风险。
五是治安处罚执行难。一方面,因高血压、肺结核、骨折、艾滋病、精神病等原因,拘留场所对该类违法行为人一般不予收押。另一方面,实践中存在罚款执行难,同时治安处罚罚款金额较小,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周期较长,导致拘留并处罚款的罚款执行率偏低,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
六是执法警力保障不足。我市一直面临执法量大的局面,每年打击处理总量列宁波各县(市)区第一。近年来,基层警力虽得到大力倾斜,但仍与执法量大的客观现状不相适应。基层一线派出所既要承担繁重的警务工作,又要配合当地党委政府中心工作等服务性工作,警力不足现象非常突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