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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决定
2017-08-10 阅读: 867

(2017年8月8日慈溪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为更好发挥人大代表的主体作用,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加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监督法等法律规定和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实施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浙委办发〔2017〕63号)、中共慈溪市委办公室印发《关于民生实事项目人大代表票决制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慈党办〔2017〕66号)精神,慈溪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决定:民生实事项目,由市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以投票表决方式选择决定,交由政府组织实施,并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会议认为,由人大代表票决确定民生实事项目并交由政府组织实施,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重大事项、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具体实践,是深化公共预算改革、扩大政府工作民意基础的有效途径。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要广泛征求人大代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切实做好民生实事项目的征集与初定工作,并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票决。
  会议指出,市政府要抓好民生实事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工作,并自觉接受人大代表、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与评判。市人大常委会要实施全过程监督,通过组织人大代表视察等各种有效方式,开展监督和评议工作,推动民生实事项目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会议要求,市人大代表要积极参与民生实事项目的征集与初定、审议与票决、监督与评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切实发挥主体作用,真正把人民群众的意愿和需求体现在民生实事项目中,为建设长三角区域性中心城市作出新的更大贡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要根据本决定精神,制定具体操作办法,更好地形成项目设置可票决、进展可监督、结果可评议、调整可动议、成效可检验的良性运行机制。






 主送:各镇人大主席团、市人大各街道工作委员会,市级机关各部门、
    各直属单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抄送: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宁波杭州湾新区管委会。
 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7年8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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