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5月,市法院审结物业服务纠纷案件368件,发现该类案件长期处于高位运行状态,反映出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矛盾突出。经分析,主要原因有四个方面:
一是行业准入门槛低导致服务水平参差不齐。物业服务行业准入门槛低,导致物业服务企业短期内数量急剧增加,企业分布整体呈现小、弱、散的特点,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少数企业甚至不具备相应的物业服务条件或资质,有些物业公司的技术人员没有上岗证,服务质量难以保证。
二是服务意识不到位导致服务质量下降。一些物业公司为追求利益最大化,往往通过降低收费标准而非提升物业服务标准来竞标,中标后服务意识缺位,实际服务质量与约定要求明显不符。一些物业公司人员结构偏老龄化,且缺乏专业化培训,存在责任心不强、服务意识差以及处理业主诉求能力低等问题。
三是房地产开发时遗留问题为纠纷埋下隐患。房地产开发遗留的公摊面积不清、配套设施不完善、绿化不到位等问题往往转嫁给物业服务企业,导致权责不清。此外,新楼盘开发后入驻的物业服务企业由开发商指定,存在把关不严、随意选定等情况,为纠纷的发生埋下隐患。
四是业主维权渠道不畅引发拒交物业费纠纷。由于信息资源不对称、时间精力有限等原因,业主自身难以通过个体方式维权,在业主委员会未能有效代表业主履行监管、维权职能的情况下,不少业主选择以拒绝或者拖延交纳物业费的方式消极维权,引发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