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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夏文俊副院长代理慈溪市人民法院院长职务的决定
2016-11-23 阅读: 896

                                (2016年11月21日慈溪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慈溪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决定,夏文俊副院长代理慈溪市人民法院院长职务。






 主送:镇人大主席团、市人大各街道工作委员会,市级机关各部门、
    各直属单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抄送: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宁波杭州湾新区管委会。
 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6年11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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