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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关于王春媛副检察长代理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的决定
2015-05-25 阅读: 1566

  (2015年5月19日慈溪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慈溪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王春媛副检察长代理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并报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和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主送:各镇人大主席团、市人大各街道工作委员会,市级机关各部
    门、各直属单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
 抄送: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宁波杭州湾新区管委会。
 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5年5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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