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9日慈溪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慈溪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王春媛副检察长代理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职务,并报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和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主送:各镇人大主席团、市人大各街道工作委员会,市级机关各部
门、各直属单位,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
抄送: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宁波杭州湾新区管委会。
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15年5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