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5月30日慈溪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慈溪市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杨永宗副院长代理慈溪市人民法院院长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