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市对环境污染实行责任追究
2014-01-21 阅读: 854

  近日,我市出台了《环境污染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该《办法》规定,全市各镇(街道)、市级部门及国有企业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对环境污染负有责任,责任追究方式分为警示约谈、责任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调离岗位、责令辞职或免去职务的方式。受到追究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取消当年度各类评先评优资格。另外,需追究纪律责任或涉嫌犯罪的,还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该《办法》将从政府及主管部门的源头上杜绝违法行为的发生,让牺牲环境换取地方经济发展的现象得到有效地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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