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5日慈溪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司法机关,包括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和市司法局。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工作情况报告,包括司法机关重要文件报送、特定案件备案和重大事项报告。
第四条 司法机关制定的下列文件,应当在文件制发后七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
(一)通告、办法、意见、规定等规范性、指导性文件;
(二)年度及重要阶段性工作计划和总结、重大工作部署、重要情况反映、重要统计数据等。
第五条 司法机关发送的司法建议书、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及其书面回复,发送和回复单位应分别在发送和回复后七日内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六条 市人民法院办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月将相关的生效法律文书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判决无罪或免于刑事处罚的公诉案件;
(二)市人大代表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三)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诉讼案件;
(四)破产案件;
(五)执行回转的案件;
(六)再审案件。
第七条 市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月将相关的法律文书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刑事立案监督的案件;
(二)经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案件;
(三)作出绝对不起诉、存疑不起诉决定或者决定撤销的案件;
(四)抗诉后改变原判决结果的案件;
(五)市人大代表涉嫌犯罪被批准或决定逮捕的案件。
第八条 市公安局办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月将相关的法律文书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立案后决定撤销的刑事案件;
(二)行政复议中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变更或被确认违法的案件;
(三)市人大代表涉嫌犯罪被立案侦查的案件。
涉及社会治安和稳定的重要信息,市公安局应当及时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九条 市司法局办理的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月将相关的法律文书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社区矫正人员被收监执行的案件;
(二)社区矫正人员重新犯罪的案件;
(三)涉及重大矛盾纠纷,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法律援助案件。
第十条 下列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司法机关应当按月将相关的法律文书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一)涉及群体性信访和重大公共突发事件的;
(二)涉及市人大常委会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的;
(三)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
(四)社会关注的其他重大或敏感案件。
第十一条 司法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七日内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一)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被羁押人员发生伤亡、脱逃等重大事故的;
(二)发生枪支、弹药、案卷丢失或者被盗的;
(三)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
(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因错案被追究责任或因违法违纪受到处理的;
(五)执法过程中遭遇的重大暴力抗法事件及其处理情况;
(六)市人大常委会及主任会议要求司法机关报告或司法机关认为需要主动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司法机关重大工作情况的报告,采用书面或电子文本格式,必要时可以附送相关情况说明和相应的处理文书。
重要文件和重大事项实行一文一报、一事一报。涉及特殊或机密事项的,按照涉密文件报送途径及时报送。
书面报送材料一式二份。
第十三条 司法机关重大工作情况的报告工作由其办事机构负责落实。
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具体处理与本规定相关的日常工作,并对本规定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对司法机关报送的重大工作情况,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可视情提交主任会议研究。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可提请常委会审议。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通过之日起施行。《慈溪市司法机关报送有关文件和工作情况的规定》(慈人大办〔2002〕3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