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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大常委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查监督办法
2013-08-08 阅读: 20410

(2012年10月31日慈溪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通过)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本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本级财政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综合预算或通过其他财政体制安排的资金;
  (二)政府性融资及利用国债的资金;
  (三)社会各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对政府的赠款、贷款;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国家投资管理的规定,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及财政可用财力,编制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管理,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统一编制综合性的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草案,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初审后报告常委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和批准。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5日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草案及其相关说明,提交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已完成可行性研究。项目计划草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政府投资总额及资金来源;
  (二)分类投资项目数、分类投资额;
  (三)3000万元以上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单独列表,包含以下内容:项目名称、建设依据、建设规模、建设周期、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年度投资额及建设内容等事项;
  (四)其他应当说明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市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的年度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对执行中确需调整的单个项目估算(概算)投资额增减在5000万元以上或当年投资增减超过2000万元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说明项目变动计划和理由,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初审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八条 对未纳入年度计划且又必需新增的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并说明理由,经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初审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第九条 对拟提交市人大常委会审查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事先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的意见。
  市人大财经工委会同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资金安排、建设规模、功能定位及其他事项开展调研并提出意见建议。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一般每年两次听取市人民政府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计划及执行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依法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主要形式为:
  (一)听取和审议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实施情况的报告;
  (二)组织人大代表开展视察;
  (三)进行询问或提出质询案;
  (四)组织对特定问题的调查;
  (五)其他监督形式。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可选择若干重大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跟踪监督,监督过程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交由市人民政府研究处理。市人民政府的研究处理情况,应及时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初步设计会审、预算审查及竣工验收时,应当及时告知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并报送相关资料。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可视情参与上述活动。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及时将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交付试用期满后的后评价结果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根据工作需要,市人大常委会可以直接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开展后评价。市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后评价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也可以采用其他方式进行。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实施等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改正;造成后果的,市人民政府应根据相关规定作出必要处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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