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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溪市人大常委会询问和质询暂行办法
2013-08-08 阅读: 21252

(2012年4月27日慈溪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依法行使询问和质询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询问、质询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依法办事的原则。

             第二章 询 问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对议案和有关报告及相关工作中不了解或者不理解的问题,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
  列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市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负责人和镇、街道人大负责人,也可以对有关问题提出询问。
  第五条 询问可以由1人提出,也可以由2人以上联合提出;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提出询问的内容,应当与正在审议的议案和报告有关。
  第六条 受询问机关负责人应当场回答询问。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说明原因,并经询问人同意,在7日内书面答复。书面答复件应当由受询问机关主要负责人签署。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结合审议议题,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普遍关心的问题组织开展专题询问。
  第八条 专题询问议题经主任会议确定后,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举行前及时告知有关国家机关。
  根据主任会议确定的专题询问议题,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等拟提出询问的,应当在会议举行3日前将拟询问的问题交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汇总并转交受询问机关。
  第九条 专题询问采取专题询问会的方式进行,结合会议审议,列入会议日程。
  专题询问会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副主任主持,受询问机关应当由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回答询问。主要负责人无法到会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回答询问。
  第十条 专题询问采取一问一答的方式进行。提出询问和回答询问,应当经主持人准许。
  第十一条 询问人在听取回答后,可以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一次。市人大常委会其他组成人员等也可以就同一问题补充询问一次,但问题已经作出明确回答的,不得再次询问。补充询问不需事先提出。
  第十二条 专题询问会,一般不超过2个小时。询问人提出询问应简明扼要、清晰明确,一般不超过5分钟。受询问机关负责人员回答询问要突出重点、有针对性,一般不超过10分钟。
  第十三条 专题询问结果形成相应的审议意见,交由受询问机关及相关部门落实。落实工作按《慈溪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处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质 询

  第十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市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联名提出质询案:
  (一)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
  (二)不认真执行或者拒不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的;
  (三)不认真办理或者拒绝办理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市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四)人民群众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
  (五)工作中有重大失职或渎职的;
  (六)其他需要质询的重大问题。
  属于个人利益的问题、进入诉讼程序的具体案件和不属于人大常委会职权范围内的其他事项,不列入质询范围。
  第十六条 质询案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一事一案,并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一件质询案只能质询一个对象,如果质询的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机关,应当对不同对象分别提质询案,或者对承担主要职责的机关提质询案。
  第十七条 质询案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提请主任会议决定,交由受质询机关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受质询机关应在主任会议决定的时间内答复。
  第十八条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提案人可以就答复中不够明确的问题作进一步提问,发表意见。受质询机关应当由主要负责人到会答复。主要负责人无法到会的,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负责人到会答复。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情况报告印发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第十九条 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提案人过半数不满意的,主任会议可以要求受质询机关再次答复。提案人对再次答复仍有过半数不满意的,由主任会议根据提案人的意见和受质询机关答复的情况决定,提议市人大常委会就所质询的事项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或进行执法检查,必要时可以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 质询案所涉及的待处理具体事项,主任会议可以交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督办,并由督办机构向下次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报告。受质询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提案人,并报送督办机构。
  第二十一条 质询案在未作出答复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任会议同意,该质询案即予撤销。
  提案人要求撤回质询案的,应由本人签名。未签名的提案人人数仍符合提质询案法定人数的,该质询案仍然有效。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询问人、质询人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的,受询问、质询机关应当按时如实提供。
  询问和质询的问题、要求提供的材料涉及国家秘密的,受询问、质询机关可以不予回答或提供,但应当作出说明。
  第二十三条 专题询问和质询的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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