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4月27日慈溪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市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实效,规范专项工作评议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浙江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及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专项工作评议,是指市人大常委会对本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专项工作进行审议和评价的监督活动。
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包括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直属机构,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上级垂直管理部门。
第三条 开展专项工作评议应当围绕全市工作大局,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依法办事,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突出重点、讲求实效。
第四条 专项工作评议由市人大常委会组织实施,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有关工作机构承办具体工作,市人大各代表小组、各镇人大主席团和市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作委员会配合开展。
第五条 专项工作评议一般分准备、调查、评议、整改四个阶段。
第二章 评议内容
第六条 专项工作评议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贯彻实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二)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落实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办理市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
(三)工作成效、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
(四)勤政廉政、机关效能及干部队伍建设情况;
(五)市人大常委会认为需要评议的其他工作情况。
第七条 专项工作评议的议题,根据监督法第九条规定的途径确定。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要求评议专项工作的,在每年年底前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建议。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根据主任会议、有关工作机构以及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拟定专项工作评议年度计划,在征求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意见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通过,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监督计划,向社会公布。
专项工作评议议题的调整,由主任会议决定,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三章 评议准备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制定专项工作评议方案,经主任会议审定后实施。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成立由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部分市人大代表和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的评议工作调查组。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参加调研活动。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在评议会议2个月前书面通知被评议单位开展自查,做好专项工作报告起草等相关准备。
第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召开动员会,进行工作部署,并对调查组成员开展培训。
各镇人大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作委员会分别召集本辖区内的市人大代表和相关人员进行具体的工作部署。
第十三条 被评议单位应在动员会后15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送交专项工作报告稿,并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发送至市人大各代表小组。
第四章 评议调查
第十四条 评议调查可采取听取汇报、走访座谈、约见询问、查阅资料、民意调查、明查暗访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被评议单位、基层群众、下属单位以及上级主管领导和相关单位等各方面的意见,全面客观地了解被评议专项工作的情况。
评议调查应当实事求是,并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十五条 被评议单位和各有关方面应当协助、配合评议工作,如实介绍情况,提供相关资料。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审计、监察部门对被评议单位进行审计或者调查。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可以通过市级新闻媒体和慈溪人大网向社会公告,征求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对专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六条 各镇人大主席团、市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作委员会牵头组织市人大各代表小组代表开展调查视察,召开小组评议会议,对被评议单位进行评议。
第十七条 在代表小组评议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指导开展分片评议,推定评议会议发言的代表。分片评议梳理汇总各代表小组评议意见,并准备好书面评议发言材料。
第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评议会议20日前,评议工作调查组将调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市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等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交由被评议单位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十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评议会议15日前,评议工作调查组形成调查报告。
第二十条 被评议单位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评议会议15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评议工作调查组征求意见。评议工作调查组在3日内提出意见并反馈。被评议单位对报告修改后,在市人大常委会举行评议会议10日前送交市人大常委会。
第二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评议会议7日前,经主任会议讨论,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和调查报告发给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
第五章 集中评议
第二十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专门会议评议专项工作。会议的主要议程如下:
(一)听取被评议单位专项工作报告;
(二)听取评议工作调查组调查报告;
(三)评议发言;
(四)满意度表决;
(五)被评议单位负责人表态发言;
(六)市人大常委会领导讲话。
对被评议单位的专项工作,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以无记名形式按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进行表决。表决结果当场公布。满意、基本满意票超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二分之一的,专项工作即获市人大常委会通过。如不满意票超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二分之一的,由市人大常委会建议市委、市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市人大常委会应将评议结果及时报告市委。
第二十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评议会议时,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出席会议。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以及市级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各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市人大常委会各街道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市人大各代表小组组长以及部分上级人大代表列席会议。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市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公民旁听评议会议。
被评议单位有关人员应当按照市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或者就有关问题作出说明。
第二十四条 专项工作评议过程中,如发现被评议单位的专项工作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的,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可暂不提请评议,交有关部门限期调查。
第六章 整改落实
第二十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对被评议单位提出的意见,由评议工作调查组及时负责汇总整理,经主任会议审定形成市人大常委会评议意见,以市人大常委会文件形式交由被评议单位研究处理。被评议工作涉及到垂直管理部门的,应将评议意见抄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被评议单位应按照交办的评议意见进行整改,并在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15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书面整改方案,3个月内,经征求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意见,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整改情况报告。
第二十七条 主任会议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将整改情况报告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或者进行满意度表决。如不满意票超过市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二分之一的,市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提出质询,或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
第二十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和调查报告、评议意见及被评议单位对评议意见的整改情况的报告,由市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通过适当方式向市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