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18-02-03 阅读: 2853

第一条 根据宪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和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慈溪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一章 会议的举行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一般于第一季度举行;必要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适当延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的代表向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产生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筹备和召集。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决定会议的召开日期;

  (二)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三)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四)提出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和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五)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六)提出各代表团召集人;

  (七)做好代表资格和代表变动情况的审查,每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对本届人大二次会议至下届人大一次会议的代表资格审查;

  (八)审议通过拟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九)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的主要议程予以公告,并通知代表。

  临时召开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以镇、街道实际代表数组成若干代表团,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慈部队代表列入驻地代表团。代表团全体会议推选代表团团长1人,副团长若干人。

  代表团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召集并主持代表团全体会议;

  (二)组织代表团审议工作报告、议案和有关事项,审查计划和财政预算;

  (三)向主席团汇报代表团对工作报告和有关事项的审议意见;

  (四)主持在代表团会议上的询问;

  (五)传达、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其他重要精神;

  (六)处理代表团的其他工作事项。

  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代表团可以分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推选小组长。

  第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议程和其他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十条 预备会议前,各代表团审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意见。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权主任会议根据各代表团提出的意见,可以对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会议议程草案以及关于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提出调整意见,提请预备会议审议。

  预备会议选举或表决事项,一般采用举手表决方式,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通过。

  第十一条 主席团主持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会议有三分之二以上主席团成员出席,始得举行;主席团的决定,以主席团全体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是:

  (一)召开大会全体会议进行大会发言,就议案、有关报告和其他重要议题发表意见;

  (二)听取秘书处关于大会审议情况的汇报;

  (三)向大会提出议案、决议草案和应有主席团提出的其他事项;

  (四)审查和通过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议案和其他事项;

  (五)提出选举办法草案;

  (六)依法提出市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听取由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者单独推荐,由代表10人以上联名推荐的慈溪市出席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情况;

  (八)主持会议选举;

  (九)审议和通过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处理意见的报告;

  (十)决定议案、罢免案、质询案的审议程序和处理意见;

  (十一)发布公告;

  (十二)处理主席团职责范围内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主席团第一次会议推选主席团常务主席若干人,推选主席团成员若干人分别担任每次大会全体会议的执行主席,并决定下列事项:

  (一)决定大会副秘书长人选;

  (二)通过大会日程;

  (三)决定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

  (四)提出大会选举办法(草案);

  (五)其他需由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决定的事项。

  每届市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主席团第一次会议,由上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召集。

  第十三条 主席团常务主席的主要职责:

  (一)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二)对属于主席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主席团提出建议;

  (三)根据会议进展情况,对会议日程安排作必要调整;

  (四)召开代表团团长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对有关事项的审议意见,就有关重大问题组织讨论,提出建议,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四条 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由代表团全体会议、代表小组会议进行。

  第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由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办理主席团交付的有关事项并处理会议日常事务,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秘书处根据会议需要分设若干组,在秘书处领导下负责办理会议的具体事项。

  第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的,会前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请假,会议期间,应当向大会秘书处请假。

  第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在慈溪市的全国、省、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出席市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政协委员应邀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的有关全体会议。其他有关机关、团体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列席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列席会议的人员,可以在会议上发言,但没有表决权。

  第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公开举行。

  大会全体会议设旁听席。旁听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提前发布公告。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根据需要可以举行新闻发布会。

 

  

  第二章 议案的提出和审议

 

  

  

  第十九条 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代表10人以上联名提出的议案,由大会秘书处向主席团提出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应当在大会规定的截止时间前提出并提交大会秘书处。

  主席团通过的关于议案处理意见的报告应当印发会议。

  第二十条 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应当写明案由、案据和方案。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名的议案应当有领衔人。

  第二十一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提案人和大会秘书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提供有关资料;议案交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后,由主席团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会议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涉及专门性问题时,可以邀请有关方面的人大代表和人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第二十三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

  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经主席团决定不列入会议议程的,作为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向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按照《慈溪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工作报告、计划和预算的审查

 

  

  

  第二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会议的时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分别向会议提出工作报告,经各代表团审议后,由大会全体会议作出决议。

  根据需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应当向会议提供有关的专项报告及资料。

  第二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将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及千万以上政府投资项目草案,送财政经济工作委员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进行初步审查。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市人民政府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本市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及上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本市本年度财政预算草案及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并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主要指标(草案)、财政预算收支表(草案)和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表、千万以上政府投资项目草案一并印发会议,由各代表团进行审查。

  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预算审查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查意见,对市财政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进行审查,向主席团提出审查结果报告,经主席团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主席团应将关于上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本年度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决议草案、关于上年度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财政预算的决议草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第二十八条 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本级财政预算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作部分调整的,市人民政府应将调整方案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第四章 选举、罢免和辞职

 

  

  

  第二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市长、副市长的人选,市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人选,由主席团或者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合提名。

  主席团提名的候选人人数,每一代表与其他代表联合提名的候选人人数均不得超过应选名额。

  需经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慈溪市出席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候选人,根据各政党、各人民团体联合或单独推荐或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10人以上书面联名推荐的情况,由主席团向大会提出。

  第三十条 候选人的提名人应当向会议介绍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并对代表提出的问题作必要的说明。

  第三十一条 提名的候选人人数超过法定差额时,主席团应当将全部候选人名单交全体代表讨论。通过协商或预选,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

  第三十二条 在代表大会会议投票选举前,主席团可以组织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正式候选人,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见面。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慈溪市出席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按地方组织法和选举法的规定进行。具体选举办法由主席团提出,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第三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主席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市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

  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市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罢免案。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罢免案的审议和表决,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被原选举单位罢免的,其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或者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予以公告。

  第三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市长、副市长、市人民法院院长和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请求,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三十七条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罢免和辞职,经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后,须经由宁波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五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八条 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审查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关于财政预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千万以上政府投资项目草案时,市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负责人应当分别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主席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及千万以上政府投资项目草案进行审议时,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有关议案和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10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并向大会秘书长报告。

  第四十条 质询案按照主席团的决定由受质询机关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或者有关的代表团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的机关书面答复。

  第四十一条 受质询的机关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质询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受质询的机关在代表团会议上答复质询的,有关代表团应当将答复质询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时,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四十二条 提出质询案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半数以上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重新答复的要求,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再次答复仍不能使提出质询案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半数以上满意,经主席团决定,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受质询机关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作出答复;提出质询案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常务委员会根据质询和答复情况,在必要时可以作出决定。

 

  

  第六章 调查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第四十四条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四十五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时,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提供材料的公民要求调查委员会对材料来源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第四十六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

 

  

  第七章 发言和表决

 

  

  

  第四十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依法不受追究。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举行大会发言,要求在大会发言的代表,应当在会前向大会秘书处报名,由大会执行主席安排发言顺序。代表临时要求在大会全体会议上发言的,经大会执行主席许可,始得发言。发言时间由大会执行主席确定。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和关于罢免、辞职的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表决议案、决议、决定和其他事项的方式,由主席团确定。

  第五十条 表决议案、决议、决定和其他事项,以获得全体代表的过半数赞成为通过。表决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当场宣布。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列入会议议程需要表决的议案、决议、决定草案和其他事项有重要不同意见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就该议案、决议、决定草案和其他事项是否交付本次会议表决的问题进行表决。

  第五十一条 工作报告决议未通过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可以授权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备案,或者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下次全体会议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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