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8月7日慈溪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18日慈溪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第一次修订;2020年5月29日慈溪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人大常委会街道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浙江省街道人大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人大街道工委是市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的工作机构,在市人大常委会和街道党工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市人大常委会实行主任会议成员分工联系人大街道工委制度。
市人大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应当在监督计划、监督工作等方面加强与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协同,集约监督资源,形成工作合力。
市人大代表工委负责常委会与人大街道工委的日常工作联系。
第四条 人大街道工委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至2人,委员8人至10人;下设办公室,与街道党政综合办公室合署办公,并配备1名办公室副主任专职从事人大工作。
第五条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市人大常委会任免。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均为专职,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应依法推荐为市人大代表人选。
人大街道工委委员人选由人大街道工委主任优先从熟悉经济、法律、教育科技和基层社会治理等方面的街道居民议事会成员中推荐,须经街道党工委同意。委员任期与市人大常委会任期相同,市人大代表应占委员总数的一半以上。
第六条 人大街道工委主任负责召集并主持人大街道工委会议,处理人大街道工委的日常工作。人大街道工委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加强自身建设,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视察检查、工作调研、联系代表等工作制度。
第七条 人大街道工委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宣传贯彻宪法、法律、法规和县级以上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二)联系辖区内的人大代表,反映代表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三)加强代表联络站建设,为代表联系群众提供服务保障;
(四)组织辖区内的市人大代表,对街道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方面的重大事项、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开展视察和专题调研;
(五)为辖区内的市人大代表出席市人民代表大会提供服务保障,协助代表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六)督促街道办事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办理市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
(七)对街道预算草案提出意见;
(八)组织成立街道居民议事会,组织召开居民议事会会议,联系居民议事会成员并组织开展居民议事会成员活动;
(九)受理和接待来信来访,反映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十)依法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人大街道工委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交办,做好下列工作:
(一)听取和讨论街道办事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有关工作报告;
(二)对街道预算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三)组织对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四)组织开展对街道办事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工作评议;
(五)对列入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的有关议题,开展调查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具体承担辖区内市人大代表的选举、补选和罢免等工作;
(七)组织辖区内市人大代表向原选区选民述职,接受选民监督;
(八)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市人大常委会应当于每年年初审议人大街道工委关于上一年度工作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的报告,作出决议或者决定,并根据需要以工作清单形式明确交由人大街道工委办理的执法检查、专项工作监督、选举等方面的工作。必要时,可以临时交办。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于每年年底召开会议,总结本年度工作情况,研究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并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于次年年初召开会议,根据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和交办的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实施方案。
第十条 人大街道工委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包括本规则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内容和本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如下:
(一)组织召开居民议事会会议和人大街道工委会议情况;
(二)围绕街道经济社会发展、公共事业建设、社会民生保障、生态环境保护、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等重大事项和民生实事项目,以及街道预决算、国有资产管理等重点议题,开展监督工作情况;
(三)代表工作和居民议事会成员活动情况;
(四)居民议事会和人大街道工委自身建设情况;
(五)市人大常委会交办工作完成情况;
(六)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于每年12月底前将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提交市人大办公室初审,同时可以提出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监督工作建议议题。市人大办公室应当于7日内反馈初审结果。
第十一条 街道预算纳入市级预算。
街道办事处在编制街道预算草案时,应当征求人大街道工委的意见。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在征求市人大代表、居民议事会成员和其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意见,及时反馈街道办事处,并将街道预算编制的有关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市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街道预算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重点审查。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街道预算执行情况纳入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并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将街道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向市人大常委会报告。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加强对街道预算执行情况和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将街道重点支出、专项资金、政府重大投资项目资金的拨付、使用和绩效情况作为重点监督内容,并及时将监督有关情况报告市人大常委会。
第十三条 人大街道工委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可举行,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职权,议定事项由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会议主要听取和讨论下列事项:
(一)贯彻落实市委、街道党工委重大决策部署和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的意见;
(二)街道人大工作和建设有关事项;
(三)居民议事会会议有关事项;
(四)街道办事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有关工作报告,街道预算执行情况、国有资产管理情况的报告,视情开展工作评议;
(五)本辖区贯彻实施法律法规的情况;
(六)人大街道工委年度工作计划、市人大代表中心组和居民议事会成员小组年度活动计划及其相关实施方案;
(七)市人大代表和居民议事会成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
(八)其他需要听取和讨论的事项。
第十四条 人大街道工委会议时间和议程由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研究决定。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在召开会议的30日前告知街道办事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做好准备,并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街道办事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应当在会议召开的20日前,将有关工作报告送交人大街道工委征求意见; 街道办事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对报告修改后,在召开会议的10日前送交人大街道工委。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在召开会议的7日前,将有关工作报告发给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并书面印发会议通知。
有关工作报告由街道办事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向人大街道工委报告。
第十五条 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与街道办事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建立工作联系制度。
人大街道工委召开会议时,可以通知街道办事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列席,也可以邀请辖区内人大代表、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和居民议事会成员列席。
街道办事处召开重要会议时,应当邀请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参加。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召开重要会议时,可以邀请人大街道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参加。
第十六条 人大街道工委组成人员和居民议事会成员在讨论有关工作报告时提出的意见建议,由人大街道工委办公室汇总,经人大街道工委主任签发,以工作建议书形式交由街道办事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研究处理。
街道办事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工作建议书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研究处理,并将研究处理情况书面报告人大街道工委。必要时,人大街道工委可以对研究处理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
人大街道工委听取的有关工作报告及相关工作建议,街道办事处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派驻街道工作机构对工作建议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向居民议事会成员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人大街道工委的工作经费纳入街道预算。街道辖区内市人大代表的活动经费,由市人大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按照定额下拨街道代管,由人大街道工委统筹安排,专款专用。
人大街道工委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任用应当纳入干部队伍建设总体规划。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副主任享受同一职务层次党政干部的同等待遇。
市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人大街道工委主任应当列席常委会会议。
第十八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